集資利息按股息紅利所得繳個稅
“分段算稅為什么不對?”當檢查人員指出某企業個人集資利息個人所得稅計算有問題時,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檢查人員到當地某企業檢查2008年度納稅情況時,發現企業“財務費用”明細賬中設置二級明細賬“個人集資利息凈支出”,記載支付個人的集資利息。經查原始憑證,企業支付這部分款項時,制作了利息計算單,計算單有以下幾列:姓名、起始日期、終止日期、利率、利息、扣利息稅(2007年8月14日前20%后按5%計算)、實領利息。對每個人支付的利息,如果跨越“2007年8月14日”這一天,都是分段計算的稅款,即2007年8月14日之前按照20%的稅率計算,8月15日起按照5%的稅率計算。檢查人員告訴企業會計分段計算稅款不對,于是有了開頭的一幕。
“個人集資利息應按股息紅利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沒有5%的規定,所以你們算的不對。”檢查人員向他們解釋說。
“不會吧,我們是咨詢過稅務部門的。說是2007年8月14日之前稅率是20%,8月15日開始稅率降為5%了,怎么會不對呢?”企業會計堅持自己的做法。經進一步詢問,才知道這位會計是2008年初調來的,為了核對這個問題,這位會計還當場打電話咨詢了地稅局的管理人員,答復時,對方沒有告訴過他們要分段計算稅款。這是怎么回事呢?這位會計又給前任會計王某打電話,王某說:“當時問的是國稅人員,他們說從2007年8月15日開始,利息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降為5%。”
“這就對了,居民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歸國稅管理,并由銀行支付利息時代扣代繳,稅率自2007年8月15起由20%降為5%。”檢查人員解釋說,“但是,集資利息和儲蓄存款利息是兩碼事,集資利息屬于股息紅利所得,應按20%的稅率扣繳稅款。”這位會計終于明白了他們的錯誤所在,除按規定補扣了應扣未扣的稅款48899.98元外,還交納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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