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辦稅指南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5號令)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車輛購置稅的有關辦稅事項如下:
一、辦稅地點
我市車輛購置稅的辦稅地點:
(一)中山市石岐區55號中山市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車輛購置稅),咨詢電話:88803010。
(二)中山市西區沙朗105國道隆昌路段中山市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車輛購置稅)西區征收點,咨詢電話:88660353。
(三)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江陵大道大嶺檢測站內中山市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車輛購置稅)大嶺征收點,咨詢電話:88589991。
二、征收范圍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三、計稅依據
(一)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二)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三)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四)底盤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等。
(五)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依據為0。
(六) 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
三、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范圍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四)在外留學人員(含港、澳) 回國服務的,購買1輛國產小汽車;
(五)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的1輛小汽車;
(六)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
(七)農用三輪車(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7.4kw,載重量不大于500kg ,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八)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輛。
四、車輛購置稅的退稅規定
(一)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二)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
(三)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五、辦理各項業務所需資料
(一)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業務
1.汽車類(包括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包括:
(1)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2)車主身份證明 (非本人辦理提供經辦人身份證);
(3)車輛價格證明;
(4)車輛合格證明。
2.摩托車納稅申報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
(1)《機動車注銷證明》(其存檔復印件上必須具有[車輛報廢崗]核對后加蓋的同意報廢的印章及經辦人私章);
(2)如果上述(1)和發票注明的車主名稱不一致,則還須提供《更新摩托車變更車主申請表》。
(二)車輛購置稅車輛報廢業務
1.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完稅證明遺失除外);
2.《機動車注銷證明》復印件;
3.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第三聯原件;
注:已遺失完稅證明的還應有《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及登報《認刊書》和登載遺失聲明的報紙。
(三)車輛購置稅補征業務
1.車輛購置稅補征:
(1)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和《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
(2)車輛行駛證、納稅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車輛購置稅補征(報廢):
(1)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和《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
(2)車輛行駛證、納稅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第三聯原件(原件留檔);
(4)行駛證復印件或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出具的《待報廢回執》;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過戶變更業務
1.填寫《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
2.《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3.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五)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遺失補辦業務
1.填寫《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以及《中山日報》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及認刊書;
2.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納稅人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損毀、丟失的,還需提供:
1.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稅收通用完稅證或稅收通用繳款書);
2.車輛合格證明。
車主在辦理車輛報廢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還需提供:
1.《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第三聯原件。
(六)車輛購置稅檔案遷出業務
1.填寫《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
2.車輛行駛證臨時牌照或新車輛行駛證;
4.新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七)車輛購置稅檔案遷入業務
1.填寫《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
2.遷入的車輛購置稅檔案;
3.《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
4.《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5.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八)免(減)車輛購置稅業務
1.填寫《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和《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2.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車輛,提供機構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外交人員自用車輛,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裝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5.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6.留學人員、來華專家應提供下列資料:
(1)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宣傳文化部)出具的留學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小汽車準購單》;
(2)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7.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8.車主身份證明;
9.《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
10.車輛合格證正本及復印件。
(九)車輛購置稅退稅業務
1.《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
2.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
3.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注銷車輛號牌證明;
4.由于未列入《免稅圖冊》而先征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在車輛型號列入《免稅圖冊》后再前來退稅的,需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和提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行駛證正本及復印件、《中山市國家稅務局申請退還表》、車輛內外彩照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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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識水平考試:
考試內容以管理會計師(中級)教材:
《風險管理》、
《績效管理》、
《決策分析》、
《責任會計》為主,此外還包括:
管理會計職業道德、
《中國總會計師(CFO)能力框架》和
《中國管理會計職業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試:
包括簡答題、考試案例指導及問答和管理會計案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