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繳納房產稅勿忽視地下室
稅務機關人員在對企業的日常管理檢查中發現某企業在賬簿中反映“其他業務收入-租賃收入”科目中取得租賃收入30000元,經和企業財務人員核實,其已經按“其他服務業”繳納了營業稅及附加稅種,并出具完稅憑證,但稅務人員詢問其具體收入項目內容,財務人員含糊其辭,經賬務憑證核實,其為企業對外出租其地下室的租賃收入。
根據國家稅收相關法律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其中“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對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經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政策解釋和輔導,企業財務人員認識到其取得地下室租賃收入應按國家規定繳納房產稅,其按規定主動補繳了相關房產稅和滯納金。
時間:2010-05-26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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