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流程
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可以簡稱為“聯合辦證”,是指納稅人只向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一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由受理稅務機關核發同一份加蓋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件。
聯合辦理稅務登記適用于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管理的納稅人,業務范圍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活動報驗登記、稅務登記驗換證、稅務登記證件遺失處理、非正常戶處理、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稅務登記違法違章處理十類業務。
對屬地方稅務局單獨管轄的納稅人,如:流轉稅中只繳納營業稅且所得稅屬地方稅務局管轄的納稅人,納入地方稅務局單獨管轄的行政事業單位納稅人等,這些情況不實行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該部分納稅人的稅務登記事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管理。
稅務網校新手辦稅欄目對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流程進行了簡單整理,如下圖所示:

對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具體辦理流程(即上面提到的業務范圍的內容),中華會計網校小編也做了詳細的匯總,以下從5個方面進行總結:
1、設立登記
設立登記實行“一家發證,雙方認可”的原則。納稅人可自愿選擇向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任一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設立登記,領取一份同時蓋有兩家稅務登記機關公章的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填報稅務登記表并提交附報資料齊全的,受理稅務機關審核后,對符合規定的,賦予稅務登記代碼、打印、發放加蓋雙方稅務機關印章的稅務登記證件。受理發證稅務機關于當天或不遲于第二天將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及附報資料一份傳遞到另一家稅務機關,及時將這戶納稅人納入管理。
2、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稅務登記證驗證、稅務登記證件遺失處理
這類情況處理,同樣是實行“一家辦理,雙方認可”的原則。納稅人可自愿選擇向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任一家稅務局申報辦理。
3、停復業登記、外出經營活動報驗登記、稅務登記換證
這類情況下,納稅人按照所繳納的流轉稅主體稅種的歸屬,向相應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即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辦理。
4、非正常戶處理、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稅務登記違法違章處理
這類情況按照“誰發現,誰處理”的原則由發現方稅務機關處理。其中,稅務登記違法違章處理應堅持“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即對同一個稅務登記違法違章行為,一方稅務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罰的,另一方稅務機關不再進行二次處罰。
5、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的收取問題
實行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后,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核發稅務登記證件時,按照“誰發證、誰收費”的原則,由發證方稅務機關收取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另一方稅務機關不得重復收取工本費。
聯合辦理稅務登記適用于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管理的納稅人,業務范圍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活動報驗登記、稅務登記驗換證、稅務登記證件遺失處理、非正常戶處理、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稅務登記違法違章處理十類業務。
對屬地方稅務局單獨管轄的納稅人,如:流轉稅中只繳納營業稅且所得稅屬地方稅務局管轄的納稅人,納入地方稅務局單獨管轄的行政事業單位納稅人等,這些情況不實行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該部分納稅人的稅務登記事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管理。
稅務網校新手辦稅欄目對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流程進行了簡單整理,如下圖所示:

對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具體辦理流程(即上面提到的業務范圍的內容),中華會計網校小編也做了詳細的匯總,以下從5個方面進行總結:
1、設立登記
設立登記實行“一家發證,雙方認可”的原則。納稅人可自愿選擇向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任一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設立登記,領取一份同時蓋有兩家稅務登記機關公章的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填報稅務登記表并提交附報資料齊全的,受理稅務機關審核后,對符合規定的,賦予稅務登記代碼、打印、發放加蓋雙方稅務機關印章的稅務登記證件。受理發證稅務機關于當天或不遲于第二天將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及附報資料一份傳遞到另一家稅務機關,及時將這戶納稅人納入管理。
2、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稅務登記證驗證、稅務登記證件遺失處理
這類情況處理,同樣是實行“一家辦理,雙方認可”的原則。納稅人可自愿選擇向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任一家稅務局申報辦理。
3、停復業登記、外出經營活動報驗登記、稅務登記換證
這類情況下,納稅人按照所繳納的流轉稅主體稅種的歸屬,向相應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即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辦理;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申請辦理。
4、非正常戶處理、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稅務登記違法違章處理
這類情況按照“誰發現,誰處理”的原則由發現方稅務機關處理。其中,稅務登記違法違章處理應堅持“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即對同一個稅務登記違法違章行為,一方稅務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罰的,另一方稅務機關不再進行二次處罰。
5、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的收取問題
實行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后,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核發稅務登記證件時,按照“誰發證、誰收費”的原則,由發證方稅務機關收取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另一方稅務機關不得重復收取工本費。
時間:2010-06-05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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