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產品增值稅發票問題匯總
問:依暫行條例,購進農產品可抵扣13%增值稅,請問實踐中取得這樣的進購發票難嗎?實踐中有什么問題嗎?農產品范圍還是依九十年代的那個解釋嗎? |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五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規定范圍內的農產品是免征增值稅,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由于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也可以抵扣,所以實際中取得上述規定的發票是不難的。
目前,農產品的范圍還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1995]52號)文件中規定的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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