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企業納稅人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申報期限是否有變化?
2014年起企業納稅人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申報期限是否有變化?
答: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部分稅種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3〕6號)的規定,一、房產稅。按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的,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分期繳納,納稅人應于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的,納稅人應于實際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二、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分期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應于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若企業納稅人按原值計征房產稅的,應按季分期繳納,應于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企業納稅人應按上述文件規定,按季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并于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時間:2014-04-22 責任編輯:you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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