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企業申報繳納房產稅的申報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2014年起企業申報繳納房產稅的申報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部分稅種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3〕6號)的規定,一、房產稅。按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的,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分期繳納,納稅人應于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的,納稅人應于實際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七、關于上述有關稅種分期繳納稅款的計算問題。納稅人按季分期繳納稅款的,每期應納稅額應按當年應納稅額的四分之一計算;納稅人按半年分期繳納稅款的,每期應納稅額應按當年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時間:2014-04-22 責任編輯:you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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