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供暖管道進項稅可否抵扣
【問題】
安徽省宿州市某公司在2009年7月、8月間對公司辦公樓的供暖系統進行了大的維修,主要是將供暖管道全部更新,共消耗各類外購材料466萬元,但不知這次維修供暖系統所耗用的材料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銷項稅額,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應該作轉出處理?
【解答】
首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因此,該公司所使用的辦公樓屬于建筑物的范疇是毫無疑問的;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著物均屬于不動產的范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均應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使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銷項稅額。
那么,對于辦公樓供暖系統的維修是否屬于對不動產的修繕呢?根據財稅〔2009〕113號文件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信、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因此,對辦公樓供暖系統的維修與修繕就是對建筑物(也是對不動產)的維修與修繕,就應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中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使用的材料等購進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銷項稅額,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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