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會計從業《財經法規》第七章第五節我國主要稅種內容講義
第五節 我國主要稅種的基本內容
一、增值稅
(一)增值稅的概念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應稅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
1994年我國對增值稅進行了一次重大改進,實行了國際上通行的購入扣稅法。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貨物、進口貨物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應稅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及進口貨物的,都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① 銷售貨物。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②進口貨物。凡進入我國的國境或關境的貨物,在報關進口環節,除了依法繳納關稅以外,還必須繳納增值稅。
③應稅勞務。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勞務是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三)增值稅的納稅人
凡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社會團體、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
為加強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可將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按照購入扣稅法計算增值稅,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按征收率計算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80萬元)的。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稅務機關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其中,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這只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已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專為小規模納稅人。
(四)增值稅的稅率
1、一般納稅人的稅率
(1)基本稅率:17%
(2)低稅率:為13%
糧食、食用植物油;
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制品;
圖書、報紙、雜志;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不包括農機零部件)、農膜;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2、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率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調整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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