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備考輔導第七章5
第五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注意兩個問題:
(1)以初級礦產品作為課稅數量。
(2)教材上未說明,做題時不考慮資源稅減征。
(3)與增值稅之間的關系:應稅礦產品也要交增值稅,按價格交;資源稅(只對初級礦產品),按數量交。
①征稅范圍不一樣
②環節不一樣
③和價格的關系不一樣
④計稅方法不一樣
【例題?計算題】某聯合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2月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專門開采的天然氣45000千立方米,開采原煤450萬噸,采煤過程中生產天然氣2800千立方米;
(2)銷售原煤280萬噸,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2400萬元;
(3)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10萬噸,對外銷售90萬噸,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5840萬元;
(4)企業職工食堂和供熱等用原煤2500噸;
(5)銷售天然氣37000千立方米(含采煤過程中生產的2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稅銷售額6660萬元;
(提示:資源稅單位稅額,原煤3元/噸,天然氣8元/千立方米;洗煤與原煤的選礦比為60%。)
要求:計算該聯合企業2009年2月應繳納的資源稅。
[答疑編號346070105]
『正確答案』
①外銷原煤應納資源稅=280×3=840(萬元)
②外銷洗煤應納資源稅=90÷60%×3=450(萬元)
③食堂用煤應納資源稅=0.25×3=0.75(萬元)
④外銷天然氣應納資源稅=(37000-2000)×8÷10000=28(萬元)
應繳納資源稅合計=840+450+0.75+28=1318.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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