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總監須進入董事會
面對著新會計準則以及中國版“薩班斯法案”的考驗,面臨著境內外上市的壓力以及上市公司日益嚴格的監管環境,在內控方面究竟何去何從,成為很多中國企業最為困惑同時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本報就企業在內控方面最為關心的問題,專訪了澳洲會計師公會北京代表處北京委員會委員黃振勝先生。
中國版“薩班斯法案”進入倒計時
今年7月15日,影響全球在美上市公司的“薩班斯法案”正式啟動。選擇在同一天,財政部發起成立了“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也發起成立了“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指導委員會”。這些舉動被視為中國版“薩班斯法案”即將出臺的前兆。
9月2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布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文件規定:深市主板上市公司自該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必須建立起完備的內部控制制度,在2007年7月1日文件正式生效后,上市公司均要按要求披露內控制度制定和實施情況。這一文件,也是繼6月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出臺《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后,中國證券市場針對上市公司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出臺的又一重要規定。
與此同時,國資委針對下屬169家央企的相關規定也在緊鑼密鼓制定中。“國資委近期將出臺中央企業內部控制管理辦法、內部控制評估管理辦法,并最終探索出適應中國國情的企業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制度體系。”9月27日上午,國資委副秘書長兼統計評價局局長孟建民在一個公開場合做出上述表示。
“最近,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等都在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建設,相信很快就能上升到法律層面。”9月27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會長王道成曾對媒體表示,“我的樂觀估計是3年之內,中國就會有自己的‘薩班斯法案’。”
種種跡象都表明,傳聞已久的中國版“薩班斯法案”已經進入倒計時,企業內控和風險管理的制度體系建設也由此進入最關鍵時刻。
企業內控建設小步快走細則尚未成型
“中國的企業和監管層越來越重視內控建設了。”黃振勝對目前中國企業的內控現實狀況這樣概括,“雖然《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企業的內控責任進行了規定,但相關的操作細則還沒有出臺,中國企業內控的具體操作模式尚處在討論階段。”
所謂內部控制就是憑借政策和程序,防止、發現和糾正企業運營中出現的缺陷,防范和化解企業運營風險和戰略風險。它通過企業董事會、管理層和所有員工強制的、共同的遵守而實現。內控的實質一是牽制,即企業的每一項業務活動,必須分配給具有相互制約的兩個或以上的部門或人分別完成;二是授權,即實行崗位責任制,不同的層次授予相應的批準權力,做到權責清晰。
據記者了解,為加強央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國資委正在積極制定《中央企業內部控制管理辦法》、《中央企業內部控制評價辦法》、《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管理辦法》等系列政策,并將于近期出臺。今年,國資委已經發布了《中央企業內部控制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
黃振勝認為,雖然目前對于企業內控的法律法規已經初具雛形,但真正的實施細則并未出臺,目前還處在討論階段。由于企業的行為與監管環境之間的關系是相互影響的,目前由于沒有一套可操作性的內控細則,各家企業執行起來就難免對現行法律法規有各種解釋,也就導致了在內控體系內,條款理論比較多的問題,例如,責任主體是誰,權限應該怎么界定,內控設置的理論是什么,這些問題找不到統一的答案。
“中國企業在內控方面做得比較好的企業往往是那些在海外上市的企業,每年花在內控方面的資金不是一個小數目。”黃振勝說,國外由于內控體制相對健全,所以國外的企業在內控執行方面相對中國企業更加嚴格。
借鑒他山之石財務總監應進入董事會
對于中國企業內控怎樣才能做得更好這個問題,黃振勝表示,中國應該借鑒國外的一些先進經驗,比如說建立董事會制度,完善董事會內部架構等,但他尤其強調的一點是:要讓財務總監進入董事會,直接向董事會匯報工作,成為地位僅次于CEO的管理者。
在美國,財務總監往往享有比較大的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是獨立決策的權力。在財務總監的選任上,也有嚴格的要求,比如要有相關的經驗等。財務總監直接受審核委員會的監控,每年向董事會述職,這樣就把董事會對高級行政層的監控落實到管理層面,從而形成了兩條線的管理:董事會通過總經理對業務進行管理;對財務風險和業績考核則是通過財務總監來進行,因為財務總監涉及到企業的各個層面的結果和效益,所有企業經營的風險都可以通過數據反映到財務總監這里。
目前在國內,財務總監只是總經理或董事會任命的一行政職位,只能處理日常與其位置相匹配的事務。黃振勝說,如果財務總監只是對總經理負責,而不是對董事會負責,就可能使公司經營風險無法傳遞到董事會,這樣容易使公司的內控出問題。
事實上,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國資委也開始探索如何通過企業財務負責人來完善內控。《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由原來的會簽變為聯簽,性質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黃振勝指出,除了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外,財務總監還應該享有財務系統人事權,只有享有了人事權,才能真正實現對董事會負責。但國內目前的情況是,財務總監對人事權的參與度較低,這也是妨礙財務總監在完善公司內控方面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原因。
最后,黃振勝還指出,外部審計師的質量對于企業嚴把內控關是非常重要的,他建議有條件的企業最好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北京商報 張培娟 2006-12-4)
中國版“薩班斯法案”進入倒計時
今年7月15日,影響全球在美上市公司的“薩班斯法案”正式啟動。選擇在同一天,財政部發起成立了“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也發起成立了“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指導委員會”。這些舉動被視為中國版“薩班斯法案”即將出臺的前兆。
9月2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布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文件規定:深市主板上市公司自該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必須建立起完備的內部控制制度,在2007年7月1日文件正式生效后,上市公司均要按要求披露內控制度制定和實施情況。這一文件,也是繼6月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出臺《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后,中國證券市場針對上市公司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出臺的又一重要規定。
與此同時,國資委針對下屬169家央企的相關規定也在緊鑼密鼓制定中。“國資委近期將出臺中央企業內部控制管理辦法、內部控制評估管理辦法,并最終探索出適應中國國情的企業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制度體系。”9月27日上午,國資委副秘書長兼統計評價局局長孟建民在一個公開場合做出上述表示。
“最近,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等都在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建設,相信很快就能上升到法律層面。”9月27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會長王道成曾對媒體表示,“我的樂觀估計是3年之內,中國就會有自己的‘薩班斯法案’。”
種種跡象都表明,傳聞已久的中國版“薩班斯法案”已經進入倒計時,企業內控和風險管理的制度體系建設也由此進入最關鍵時刻。
企業內控建設小步快走細則尚未成型
“中國的企業和監管層越來越重視內控建設了。”黃振勝對目前中國企業的內控現實狀況這樣概括,“雖然《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企業的內控責任進行了規定,但相關的操作細則還沒有出臺,中國企業內控的具體操作模式尚處在討論階段。”
所謂內部控制就是憑借政策和程序,防止、發現和糾正企業運營中出現的缺陷,防范和化解企業運營風險和戰略風險。它通過企業董事會、管理層和所有員工強制的、共同的遵守而實現。內控的實質一是牽制,即企業的每一項業務活動,必須分配給具有相互制約的兩個或以上的部門或人分別完成;二是授權,即實行崗位責任制,不同的層次授予相應的批準權力,做到權責清晰。
據記者了解,為加強央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國資委正在積極制定《中央企業內部控制管理辦法》、《中央企業內部控制評價辦法》、《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管理辦法》等系列政策,并將于近期出臺。今年,國資委已經發布了《中央企業內部控制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
黃振勝認為,雖然目前對于企業內控的法律法規已經初具雛形,但真正的實施細則并未出臺,目前還處在討論階段。由于企業的行為與監管環境之間的關系是相互影響的,目前由于沒有一套可操作性的內控細則,各家企業執行起來就難免對現行法律法規有各種解釋,也就導致了在內控體系內,條款理論比較多的問題,例如,責任主體是誰,權限應該怎么界定,內控設置的理論是什么,這些問題找不到統一的答案。
“中國企業在內控方面做得比較好的企業往往是那些在海外上市的企業,每年花在內控方面的資金不是一個小數目。”黃振勝說,國外由于內控體制相對健全,所以國外的企業在內控執行方面相對中國企業更加嚴格。
借鑒他山之石財務總監應進入董事會
對于中國企業內控怎樣才能做得更好這個問題,黃振勝表示,中國應該借鑒國外的一些先進經驗,比如說建立董事會制度,完善董事會內部架構等,但他尤其強調的一點是:要讓財務總監進入董事會,直接向董事會匯報工作,成為地位僅次于CEO的管理者。
在美國,財務總監往往享有比較大的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是獨立決策的權力。在財務總監的選任上,也有嚴格的要求,比如要有相關的經驗等。財務總監直接受審核委員會的監控,每年向董事會述職,這樣就把董事會對高級行政層的監控落實到管理層面,從而形成了兩條線的管理:董事會通過總經理對業務進行管理;對財務風險和業績考核則是通過財務總監來進行,因為財務總監涉及到企業的各個層面的結果和效益,所有企業經營的風險都可以通過數據反映到財務總監這里。
目前在國內,財務總監只是總經理或董事會任命的一行政職位,只能處理日常與其位置相匹配的事務。黃振勝說,如果財務總監只是對總經理負責,而不是對董事會負責,就可能使公司經營風險無法傳遞到董事會,這樣容易使公司的內控出問題。
事實上,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國資委也開始探索如何通過企業財務負責人來完善內控。《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由原來的會簽變為聯簽,性質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黃振勝指出,除了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外,財務總監還應該享有財務系統人事權,只有享有了人事權,才能真正實現對董事會負責。但國內目前的情況是,財務總監對人事權的參與度較低,這也是妨礙財務總監在完善公司內控方面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原因。
最后,黃振勝還指出,外部審計師的質量對于企業嚴把內控關是非常重要的,他建議有條件的企業最好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北京商報 張培娟 2006-12-4)
(wlj)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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