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不正當競爭內涵
這一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持。
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把以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并明確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此外,搞虛假宣傳是不法商家在市場上最常采用的招數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了“虛假宣傳”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涵。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內容作出了具體界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一)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的;(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國際金融報 郭覲 2007-1-18)
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把以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并明確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此外,搞虛假宣傳是不法商家在市場上最常采用的招數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了“虛假宣傳”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涵。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內容作出了具體界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一)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的;(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國際金融報 郭覲 2007-1-18)
(wlj)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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