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面臨三大制約
黃嵩在其新著“資產與證券化理論與案例”中指出,盡管我國初步建立了一套保障資產證券化的制度框架,但由于剛剛建立,其中存在的三大不足需要在今后不斷完善:
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其中資產轉移過程中的相關法律制度有待明確,如關于從屬權利的轉移。銀行貸款附屬有抵押權、質權、保證擔保等從屬權利,根據《合同法》、《擔保法》規定,應隨主債權轉移到信托。但對于已登記權利是否需要辦理變更或者轉移登記,目前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各方存在爭議。另外,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法律制度方面,資產支持證券的內涵尚未統一明晰,“證券”屬性也未明確。
二是會計制度存在不足。在會計確認方面,我國對發起人目前尚不能確認終止信貸資產的標準風險和報酬轉移。另外,在會計計量與會計報表合并等方面也存在問題。
三是稅收制度安排有待改進。首先在營業稅方面,債權轉讓、服務機構報酬以及機構投資者取得的收益是否征收營業稅,需要進一步明確。其次,所得稅方面需要進一步明確,如發起人轉移資產的所如發起人轉移資產的所得和損失納稅問題,基礎資產產生的收益納稅問題,以及投資者收回的投資本金與投資收益區分問題。此外,給予資產證券化政策優惠的各個環節是否征收印花稅,需要予以明確。(中國證券報 趙彤剛 2007-2-8)
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其中資產轉移過程中的相關法律制度有待明確,如關于從屬權利的轉移。銀行貸款附屬有抵押權、質權、保證擔保等從屬權利,根據《合同法》、《擔保法》規定,應隨主債權轉移到信托。但對于已登記權利是否需要辦理變更或者轉移登記,目前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各方存在爭議。另外,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法律制度方面,資產支持證券的內涵尚未統一明晰,“證券”屬性也未明確。
二是會計制度存在不足。在會計確認方面,我國對發起人目前尚不能確認終止信貸資產的標準風險和報酬轉移。另外,在會計計量與會計報表合并等方面也存在問題。
三是稅收制度安排有待改進。首先在營業稅方面,債權轉讓、服務機構報酬以及機構投資者取得的收益是否征收營業稅,需要進一步明確。其次,所得稅方面需要進一步明確,如發起人轉移資產的所如發起人轉移資產的所得和損失納稅問題,基礎資產產生的收益納稅問題,以及投資者收回的投資本金與投資收益區分問題。此外,給予資產證券化政策優惠的各個環節是否征收印花稅,需要予以明確。(中國證券報 趙彤剛 2007-2-8)
(wlj)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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