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含冤入獄
“郭根有還有五個月才能出來,他現在的情況我也無法了解,我真擔心他的身體狀況,在2005年的最后一天我到看守所與他見了最后一面,他的變化讓我震驚,他竟然語無倫次,54歲的郭根有在不長的時間里頭發全白了,在光線暗淡的會見室里,他顯得非常蒼老。據他妻子說,郭根有絕大多數的頭發是進了看守所以后才變白的,他身體明顯消瘦,體重也減少了40多斤!惫械霓q護律師、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洪忠告訴記者。
陳洪忠律師所說的郭根有是北京市延慶縣人,他是一名注冊會計師,對于郭根有一案,2006年12月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布了終審判決,判決郭根有犯有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現如今他依然在監獄服刑,作為郭根有一、二審辯護人的陳洪忠律師告訴記者郭根有是蒙冤入獄,造成他入獄的原因是一份驗資報告和一份審計報告,兩份報告都與北京市匡達制藥廠(以下稱匡達制藥廠)密切相關。
偷稅案件引出 郭根有“罪名”
上述所說兩份報告是郭根有為匡達制藥廠出具的,事情的起因源于一起偷稅漏稅案件。匡達制藥廠于1997年9月12日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王璐林?偨浝硎峭蹊戳值耐绺缤鯊┝,經濟性質系股份合作制企業,主要生產的產品是健骨生丸?镞_制藥廠財務管理混亂,1998年2月至1999年1月期間,王彥霖、王璐林先后擔任匡達制藥廠的法人代表,許多藥品出入庫登記不準確,打白條領取藥品數量驚人,藥廠銷售科人員可以以白條形式將藥品領走。許多藥品既沒有登記入賬,也沒有向延慶縣國稅局申報納稅,事后查明匡達制藥廠偷逃增值稅稅款人民幣65萬余元,占同期應納稅款額的52.97%。
隨后,檢察院以匡達制藥廠、王璐林涉嫌犯偷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匡達制藥廠及王璐林的行為均構成偷稅罪。法院一審判決偷稅罪成立,判處匡達制藥廠罰金140萬元,判處王璐林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70萬元?镞_制藥廠及王璐林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匡達制藥廠為偷逃稅款,故意將生產的部分產品隱匿,銷售后收入不入賬,偷逃增值稅,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罪,依法應予懲處。但“認定王璐林系匡達藥廠偷稅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追究偷稅罪的刑事責任”證據不足。二審法院終審判決,匡達制藥廠犯偷稅罪,改判罰金人民幣70萬元;改判王璐林無罪。
至此,這起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并牽出一系列刑事案件。2006年初秋,檢察院將部分涉案人員起訴,其中以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將注冊會計師郭根有起訴到法院。由于案情重大,與此相關的五個訴訟案件都移送上級法院管轄,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
檢察院起訴認為,其一,郭根有于1997年11月在擔任北京市延慶審計事務所法定代表人期間,接受王彥霖的委托,在對北京市東城區東亞骨病研究所向匡達藥廠投入資本進行審驗過程中,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未對北京市東城區東亞骨病研究所在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進行審核,而出具內容重大失實的驗資報告,致使匡達制藥廠注冊資本虛假。其二,郭根有于2001年9月,在擔任北京天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明知匡達藥廠因涉嫌偷稅正在被公安機關調查,仍接受被調查單位委托,在審計材料嚴重缺乏的情況下,根據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偵查人員侯留永及王彥霖的授意,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嚴重不負責任,對北京針灸骨傷學院附屬醫院壞死骨病醫療中心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銷售匡達藥廠健骨生丸的數量出具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成為認定匡達藥廠偷稅犯罪的重要證據,并致使匡達制藥廠法定代表人王璐林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院起訴指控,郭根有作為承接驗資、審計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應以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沒有失實卻犯重大失實罪
由于匡達制藥廠涉嫌偷稅,在延慶公安分局對匡達制藥廠調查過程中,延慶公安分局口頭委托郭根有(當時擔任北京天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對匡達制藥廠藥品數量進行審計,由匡達制藥廠承擔審計費用。2001年9月,郭根有代表北京天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與王彥霖代表的匡達制藥廠簽訂協議,接受匡達制藥廠的委托對北京針灸骨傷學院附屬醫院壞死骨病醫療中心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間銷售健骨生丸的數量進行審計。
當時,郭根有與其同事陳立平參與了審計,在審計過程中,由于缺少健骨生丸的數量、生產紀錄、出入庫賬目、出廠登記等材料,郭根有無法對藥品數量進行核實。2001年9月10日,北京天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稱院由于缺少北京針灸骨傷學院附屬醫院壞死骨病醫療中心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從匡達制藥廠提取健骨生丸的全部數量的資料,難以獲取完整的審計資料,故僅對北京針灸骨傷學院附屬醫院壞死骨病醫療中心銷售的健骨生丸的數量發表審計意見,審定為5123盒。
針對此審計報告,法院判處郭根有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而中國注冊會計師、熱衷于注冊會計師維權的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陶化安則分析院“郭根有確有未恰當履行審計程序的情況,此次審計的范圍是對銷售健骨生丸的數量進行審計。在實施審計過程中,他曾要求匡達制藥廠提供生產健骨生丸的數量、生產記錄、出入庫賬目、出廠登記等材料,但匡達制藥廠未能提供。郭根有與同事陳立平根據現有的處方與月報表的數量進行核對后,對銷售數量部分出具了審計報告。未履行審計程序不一定產生不實的審計結論,只是在某種情況下有可能產生不實的審計結論。這如同法庭審判,程序違法不必然導致裁判結果的錯誤,其道理是相同的。對于郭根有審計報告未履行程序但未造成審計結論失實的行為,并未觸犯刑律,不應承擔刑事責任,頂多承擔行政責任或者行業組織的懲戒責任!
此外,陶化安還分析認為,審計報告審驗的銷售數量與匡達制藥廠的自查報告、證人邵平的證實、延慶縣國稅局稽查局出具的偷稅證明相符合。雖然客觀的原始憑證被法院在判決生效后銷毀,無法復查,但延慶縣人民法院(2002)延刑初字第93號刑事判決書、延慶縣人民法院(2002)延刑初字第176號刑事判決書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終字第455號刑事判決書均認定了審計報告關于產品銷售數量的結論。
在法庭上,陳洪忠律師反復要求控訴方提供審計報告失實的證據,但一直沒有拿出任何證據,檢察院在庭審過程中認為郭根有沒有失實,卻在公訴書中一直堅持有重大失實。對此,陳洪忠律師認為:“檢察院認為審計報告沒有失實,郭根有卻構成重大失實罪名,在法律上,控訴方的上述說法是一種邏輯混亂。”
另外,陳洪忠律師向記者透露:“在郭根有二審期間,我在閱卷時發現,郭根有一案在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實際上檢察院曾經認為審計結論沒有失實,明確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決定書認定耶你局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郭根有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一案,經依法審查后認為,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現將該案退回你局補充偵查。爺并且附有補充偵查提綱一份,明確提出對審計結論重新進行審計以確定失實程度。”
從客觀證據上看,不能證明郭根有的審計報告有重大失實罪,從側面的角度看,郭根有的審計報告同樣沒有重大失實,陳洪忠律師提出了另一個側面證據。
陳洪忠律師對此強調說:“不僅從證據上不能證明郭根有犯重大失實罪,此外還有另外一個線索證明郭根有無罪,郭根有出具的審計報告結論曾經被一個生效判決認定正確,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公告,作為全國類似案件的指導案例,即2003年4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改判王璐林無罪一案。按照法律有關規定生效的判決裁定直接作為裁判依據使用,應當推定審計報告已經被依法查證是真實的,郭根有因此沒有重大失實罪行。”
驗資報告莫名加罪
經過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最終公訴機關將郭根有等犯罪嫌疑人起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這期間,郭根有在1997年對匡達制藥廠出具的驗資報告失實在偵查活動中被深挖出來。起訴書指控的罪狀增加了1997年驗資報告的重大失實罪。郭根有對匡達制藥廠出具的驗資報告到底是否有重大失實的犯罪行為?
在一審休庭期間,2006年9月28日,陳洪忠律師所在的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向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提出了“對驗資報告進行專家審核的申請”。2006年10月9日,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業內專家對郭根有的驗資行為進行了專題研討,在認真審查包括一審判決書列舉的所有證據的基礎上,得出了一致的行業專家意見。2006年10月11日北京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對申請作出了回復。在回復函中,北京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明確了自己的意見。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出具的復核意見中表示:“北京市延慶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中,對于貨幣資金出資履行了取得出資方交存入資資金憑證程序。注冊會計師根據耶交存入資資金憑證爺出具驗資報告應該存在基本的專業判斷及審核!
針對郭根有在出具驗資報告時,沒有向銀行調取對賬單的行為性質,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給出的意見是院根據《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1995年頒布并于1996年1月1日實施,2001年予以修訂)第三章驗資內容與要求第十一條規定,為區分內資企業驗資和外資企業驗資,工商登記程序是外資企業先登記注冊并開設銀行賬戶后驗資,銀行可提供對賬單;內資企業是先驗資后登記注冊再開戶,因此,驗資時沒有企業自身銀行賬戶,就不可能有對賬單。
北京市匡達制藥廠屬于內資企業,入資只交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臨時入資專戶,注冊會計師需要取得加蓋指定入資銀行印章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回單。入資專戶不對外提供對賬單,因此任何人無法取得相關銀行對賬單。
此外,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專家論證認為注冊會計師郭根有沒有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復核意見中這樣表述院根據《對驗資報告進行專家審核的申請及相關資料》中所附材料、行業規范及慣例,僅就上述400萬元貨幣驗資行為,我們未發現注冊會計師郭根有存在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中的《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要驗資》(1995年頒布并于1996年1月1日實施,2001年予以修訂)的行為。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作為行業權威組織給出的專家意見表明,郭根有確實沒有違反獨立審計準則的行為,也可以驗證不構成重大失實罪名,但一、二審法院均不予采納。對此,陳洪忠律師不解地告訴記者:“在認定郭根有審計報告失實時,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處曾經向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提出對郭根有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鑒定,而且法院采納了此鑒定報告。同樣是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的鑒定報告,為什么對于審計報告的鑒定意見法院予以采納,而能夠證明郭根有無罪的對于驗資報告出具的鑒定意見法院不予理睬?”
陶化安律師分析認為:“驗資期間,郭根有依據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交存入資資金憑證記載的400萬元資金,有理由相信該項資金存入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延慶縣支行營業部了,在此基礎上結合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出具驗資報告。郭根有在驗資業務過程中,沒有違反驗資的審計準則,并沒有不履行審計程序,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郭根有出具的驗資報告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對造成嚴重后果的界定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出具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造成惡劣影響的。爺可見,郭根有出具的驗資報告并沒有造成司法解釋規定的嚴重后果條件,而北京高院耶郭根有出具不真實的驗資報告已經造成注冊資金虛假的嚴重后果爺的認定,是缺少法律依據的!400萬元資金未入延慶縣農業銀行賬戶致使虛報注冊資本,這與郭根有的驗資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其一,入資資金憑證上加蓋的銀行公章確實是銀行的公章,說明入資資金憑證是銀行出具的。郭根有據此憑證出具400萬元入到銀行賬戶,有根據、有理由,符合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也是符合常理的。其二,由于當時沒有相應規定郭根有沒有能力到銀行進一步查明400萬元的走賬情況。當時的驗資情況是院企業投入資金需要交存擬注冊登記的工商局指定的入資專戶,入資專戶不對外提供入資情況的對賬單,不同于企業的開戶銀行可為客戶提供對賬單業務,注冊會計師無法取得銀行相關的銀行對賬單,只能取得加蓋指定入資銀行印章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回單予以審驗。
此外,陶化安律師分析認為:“郭根有出具驗資報告是審計行為,投資人與入資銀行提供不實的入資資金憑證是一種會計行為。審計行為和會計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不能將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混為一談。”
蒙冤入獄
目前,郭根有還有五個月就刑滿釋放,本報記者曾經幾次想在監獄里見郭根有一面,但一直未遂心愿。在采訪結束之際,本報記者再次爭取在監獄里見郭根有的機會,但郭根有與妻子不愿意再面對媒體,郭根有妻子在電話中無奈地告訴記者:“我探監回來,郭根有現在的身體狀況更加不好,我們也不想再節外生枝,反正已經都到了這種地步,我們只能接受現實,沒有人能幫我們說話,這件事情對老郭的打擊太大了!對我們家的打擊太大了!干了這么多年的注冊會計師,沒想到落到這種下場!
聽完郭根有妻子對郭根有現狀的描述,相信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同仁們都為之震動,同仁們是否應該為自己的權益吶喊?到底是誰“成就”了郭根有的“罪名”?
陳洪忠律師告訴記者:“郭根有的罪名就像‘皇帝的新衣’,他的罪名是莫須有的,起訴書、判決書上認定的犯罪,不過是在描述皇帝新衣上的‘美麗圖案’,皇帝的新衣之所以看不見,是因為它根本就不存在。而郭根有的罪名也是不存在的!”(財會信報 左永剛 2007-4-10)
陳洪忠律師所說的郭根有是北京市延慶縣人,他是一名注冊會計師,對于郭根有一案,2006年12月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布了終審判決,判決郭根有犯有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現如今他依然在監獄服刑,作為郭根有一、二審辯護人的陳洪忠律師告訴記者郭根有是蒙冤入獄,造成他入獄的原因是一份驗資報告和一份審計報告,兩份報告都與北京市匡達制藥廠(以下稱匡達制藥廠)密切相關。
偷稅案件引出 郭根有“罪名”
上述所說兩份報告是郭根有為匡達制藥廠出具的,事情的起因源于一起偷稅漏稅案件。匡達制藥廠于1997年9月12日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王璐林?偨浝硎峭蹊戳值耐绺缤鯊┝,經濟性質系股份合作制企業,主要生產的產品是健骨生丸?镞_制藥廠財務管理混亂,1998年2月至1999年1月期間,王彥霖、王璐林先后擔任匡達制藥廠的法人代表,許多藥品出入庫登記不準確,打白條領取藥品數量驚人,藥廠銷售科人員可以以白條形式將藥品領走。許多藥品既沒有登記入賬,也沒有向延慶縣國稅局申報納稅,事后查明匡達制藥廠偷逃增值稅稅款人民幣65萬余元,占同期應納稅款額的52.97%。
隨后,檢察院以匡達制藥廠、王璐林涉嫌犯偷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匡達制藥廠及王璐林的行為均構成偷稅罪。法院一審判決偷稅罪成立,判處匡達制藥廠罰金140萬元,判處王璐林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70萬元?镞_制藥廠及王璐林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匡達制藥廠為偷逃稅款,故意將生產的部分產品隱匿,銷售后收入不入賬,偷逃增值稅,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罪,依法應予懲處。但“認定王璐林系匡達藥廠偷稅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追究偷稅罪的刑事責任”證據不足。二審法院終審判決,匡達制藥廠犯偷稅罪,改判罰金人民幣70萬元;改判王璐林無罪。
至此,這起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并牽出一系列刑事案件。2006年初秋,檢察院將部分涉案人員起訴,其中以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將注冊會計師郭根有起訴到法院。由于案情重大,與此相關的五個訴訟案件都移送上級法院管轄,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
檢察院起訴認為,其一,郭根有于1997年11月在擔任北京市延慶審計事務所法定代表人期間,接受王彥霖的委托,在對北京市東城區東亞骨病研究所向匡達藥廠投入資本進行審驗過程中,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未對北京市東城區東亞骨病研究所在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進行審核,而出具內容重大失實的驗資報告,致使匡達制藥廠注冊資本虛假。其二,郭根有于2001年9月,在擔任北京天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明知匡達藥廠因涉嫌偷稅正在被公安機關調查,仍接受被調查單位委托,在審計材料嚴重缺乏的情況下,根據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偵查人員侯留永及王彥霖的授意,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嚴重不負責任,對北京針灸骨傷學院附屬醫院壞死骨病醫療中心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銷售匡達藥廠健骨生丸的數量出具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成為認定匡達藥廠偷稅犯罪的重要證據,并致使匡達制藥廠法定代表人王璐林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院起訴指控,郭根有作為承接驗資、審計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應以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沒有失實卻犯重大失實罪
由于匡達制藥廠涉嫌偷稅,在延慶公安分局對匡達制藥廠調查過程中,延慶公安分局口頭委托郭根有(當時擔任北京天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對匡達制藥廠藥品數量進行審計,由匡達制藥廠承擔審計費用。2001年9月,郭根有代表北京天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與王彥霖代表的匡達制藥廠簽訂協議,接受匡達制藥廠的委托對北京針灸骨傷學院附屬醫院壞死骨病醫療中心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間銷售健骨生丸的數量進行審計。
當時,郭根有與其同事陳立平參與了審計,在審計過程中,由于缺少健骨生丸的數量、生產紀錄、出入庫賬目、出廠登記等材料,郭根有無法對藥品數量進行核實。2001年9月10日,北京天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稱院由于缺少北京針灸骨傷學院附屬醫院壞死骨病醫療中心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從匡達制藥廠提取健骨生丸的全部數量的資料,難以獲取完整的審計資料,故僅對北京針灸骨傷學院附屬醫院壞死骨病醫療中心銷售的健骨生丸的數量發表審計意見,審定為5123盒。
針對此審計報告,法院判處郭根有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而中國注冊會計師、熱衷于注冊會計師維權的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陶化安則分析院“郭根有確有未恰當履行審計程序的情況,此次審計的范圍是對銷售健骨生丸的數量進行審計。在實施審計過程中,他曾要求匡達制藥廠提供生產健骨生丸的數量、生產記錄、出入庫賬目、出廠登記等材料,但匡達制藥廠未能提供。郭根有與同事陳立平根據現有的處方與月報表的數量進行核對后,對銷售數量部分出具了審計報告。未履行審計程序不一定產生不實的審計結論,只是在某種情況下有可能產生不實的審計結論。這如同法庭審判,程序違法不必然導致裁判結果的錯誤,其道理是相同的。對于郭根有審計報告未履行程序但未造成審計結論失實的行為,并未觸犯刑律,不應承擔刑事責任,頂多承擔行政責任或者行業組織的懲戒責任!
此外,陶化安還分析認為,審計報告審驗的銷售數量與匡達制藥廠的自查報告、證人邵平的證實、延慶縣國稅局稽查局出具的偷稅證明相符合。雖然客觀的原始憑證被法院在判決生效后銷毀,無法復查,但延慶縣人民法院(2002)延刑初字第93號刑事判決書、延慶縣人民法院(2002)延刑初字第176號刑事判決書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終字第455號刑事判決書均認定了審計報告關于產品銷售數量的結論。
在法庭上,陳洪忠律師反復要求控訴方提供審計報告失實的證據,但一直沒有拿出任何證據,檢察院在庭審過程中認為郭根有沒有失實,卻在公訴書中一直堅持有重大失實。對此,陳洪忠律師認為:“檢察院認為審計報告沒有失實,郭根有卻構成重大失實罪名,在法律上,控訴方的上述說法是一種邏輯混亂。”
另外,陳洪忠律師向記者透露:“在郭根有二審期間,我在閱卷時發現,郭根有一案在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實際上檢察院曾經認為審計結論沒有失實,明確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決定書認定耶你局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郭根有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一案,經依法審查后認為,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現將該案退回你局補充偵查。爺并且附有補充偵查提綱一份,明確提出對審計結論重新進行審計以確定失實程度。”
從客觀證據上看,不能證明郭根有的審計報告有重大失實罪,從側面的角度看,郭根有的審計報告同樣沒有重大失實,陳洪忠律師提出了另一個側面證據。
陳洪忠律師對此強調說:“不僅從證據上不能證明郭根有犯重大失實罪,此外還有另外一個線索證明郭根有無罪,郭根有出具的審計報告結論曾經被一個生效判決認定正確,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公告,作為全國類似案件的指導案例,即2003年4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改判王璐林無罪一案。按照法律有關規定生效的判決裁定直接作為裁判依據使用,應當推定審計報告已經被依法查證是真實的,郭根有因此沒有重大失實罪行。”
驗資報告莫名加罪
經過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最終公訴機關將郭根有等犯罪嫌疑人起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這期間,郭根有在1997年對匡達制藥廠出具的驗資報告失實在偵查活動中被深挖出來。起訴書指控的罪狀增加了1997年驗資報告的重大失實罪。郭根有對匡達制藥廠出具的驗資報告到底是否有重大失實的犯罪行為?
在一審休庭期間,2006年9月28日,陳洪忠律師所在的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向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提出了“對驗資報告進行專家審核的申請”。2006年10月9日,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業內專家對郭根有的驗資行為進行了專題研討,在認真審查包括一審判決書列舉的所有證據的基礎上,得出了一致的行業專家意見。2006年10月11日北京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對申請作出了回復。在回復函中,北京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明確了自己的意見。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出具的復核意見中表示:“北京市延慶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中,對于貨幣資金出資履行了取得出資方交存入資資金憑證程序。注冊會計師根據耶交存入資資金憑證爺出具驗資報告應該存在基本的專業判斷及審核!
針對郭根有在出具驗資報告時,沒有向銀行調取對賬單的行為性質,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給出的意見是院根據《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1995年頒布并于1996年1月1日實施,2001年予以修訂)第三章驗資內容與要求第十一條規定,為區分內資企業驗資和外資企業驗資,工商登記程序是外資企業先登記注冊并開設銀行賬戶后驗資,銀行可提供對賬單;內資企業是先驗資后登記注冊再開戶,因此,驗資時沒有企業自身銀行賬戶,就不可能有對賬單。
北京市匡達制藥廠屬于內資企業,入資只交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臨時入資專戶,注冊會計師需要取得加蓋指定入資銀行印章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回單。入資專戶不對外提供對賬單,因此任何人無法取得相關銀行對賬單。
此外,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專家論證認為注冊會計師郭根有沒有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復核意見中這樣表述院根據《對驗資報告進行專家審核的申請及相關資料》中所附材料、行業規范及慣例,僅就上述400萬元貨幣驗資行為,我們未發現注冊會計師郭根有存在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中的《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要驗資》(1995年頒布并于1996年1月1日實施,2001年予以修訂)的行為。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作為行業權威組織給出的專家意見表明,郭根有確實沒有違反獨立審計準則的行為,也可以驗證不構成重大失實罪名,但一、二審法院均不予采納。對此,陳洪忠律師不解地告訴記者:“在認定郭根有審計報告失實時,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處曾經向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提出對郭根有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鑒定,而且法院采納了此鑒定報告。同樣是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的鑒定報告,為什么對于審計報告的鑒定意見法院予以采納,而能夠證明郭根有無罪的對于驗資報告出具的鑒定意見法院不予理睬?”
陶化安律師分析認為:“驗資期間,郭根有依據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交存入資資金憑證記載的400萬元資金,有理由相信該項資金存入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延慶縣支行營業部了,在此基礎上結合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出具驗資報告。郭根有在驗資業務過程中,沒有違反驗資的審計準則,并沒有不履行審計程序,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郭根有出具的驗資報告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對造成嚴重后果的界定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出具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造成惡劣影響的。爺可見,郭根有出具的驗資報告并沒有造成司法解釋規定的嚴重后果條件,而北京高院耶郭根有出具不真實的驗資報告已經造成注冊資金虛假的嚴重后果爺的認定,是缺少法律依據的!400萬元資金未入延慶縣農業銀行賬戶致使虛報注冊資本,這與郭根有的驗資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其一,入資資金憑證上加蓋的銀行公章確實是銀行的公章,說明入資資金憑證是銀行出具的。郭根有據此憑證出具400萬元入到銀行賬戶,有根據、有理由,符合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也是符合常理的。其二,由于當時沒有相應規定郭根有沒有能力到銀行進一步查明400萬元的走賬情況。當時的驗資情況是院企業投入資金需要交存擬注冊登記的工商局指定的入資專戶,入資專戶不對外提供入資情況的對賬單,不同于企業的開戶銀行可為客戶提供對賬單業務,注冊會計師無法取得銀行相關的銀行對賬單,只能取得加蓋指定入資銀行印章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回單予以審驗。
此外,陶化安律師分析認為:“郭根有出具驗資報告是審計行為,投資人與入資銀行提供不實的入資資金憑證是一種會計行為。審計行為和會計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不能將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混為一談。”
蒙冤入獄
目前,郭根有還有五個月就刑滿釋放,本報記者曾經幾次想在監獄里見郭根有一面,但一直未遂心愿。在采訪結束之際,本報記者再次爭取在監獄里見郭根有的機會,但郭根有與妻子不愿意再面對媒體,郭根有妻子在電話中無奈地告訴記者:“我探監回來,郭根有現在的身體狀況更加不好,我們也不想再節外生枝,反正已經都到了這種地步,我們只能接受現實,沒有人能幫我們說話,這件事情對老郭的打擊太大了!對我們家的打擊太大了!干了這么多年的注冊會計師,沒想到落到這種下場!
聽完郭根有妻子對郭根有現狀的描述,相信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同仁們都為之震動,同仁們是否應該為自己的權益吶喊?到底是誰“成就”了郭根有的“罪名”?
陳洪忠律師告訴記者:“郭根有的罪名就像‘皇帝的新衣’,他的罪名是莫須有的,起訴書、判決書上認定的犯罪,不過是在描述皇帝新衣上的‘美麗圖案’,皇帝的新衣之所以看不見,是因為它根本就不存在。而郭根有的罪名也是不存在的!”(財會信報 左永剛 2007-4-10)
(zhengbo)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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