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將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選拔調整干部
市委組織部負責人就《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評定將作為干部選拔調整依據
本報訊日前,在《<深圳市組織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出臺之際,市委組織部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采訪,就該《細則》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細則》是在什么情況下制定出來的?
答:《細則》是在市委領導下,集中了各方面意見而制定出來的。去年1月,經市委常委會同意,出臺了《深圳市組織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的出臺,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到干部的考核和任免工作中,是在干部管理工作中體現“責任風暴”、落實“買單制”的有力措施。但由于《辦法》只對評議標準等相關事項作較為原則性的規定,為了使《辦法》更具操作性和針對性,我部組織市審計局、市紀委、市人大、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檢察院有關同志以及市社科院、市委黨校的專家、學者進行了認真調研,多次進行研討,草擬了《細則》。《細則》初稿形成后,部務會多次對《細則》進行了認真討論,并先后幾次征求各區、市直各局級單位和市管企業意見。對各單位反饋的意見,我部又與市紀委、市審計局一起,逐條進行研究,還特別征求了市法制辦的意見。經過六次反復修改,擬定了《細則》,最后經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
問:這個《細則》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根據《辦法》的規定,組織部門要對每一份審計結果報告作出評定,分為不同的等次,每個等次都有相應的任職意見和建議。作為《辦法》的實施細則,主要的思路是進一步對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細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同時通過進一步明確程序、設定標準,保證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評議的公正、客觀、準確。《細則》將評議標準細分為28項,同時建立了審計結果評議聯席會議制度,明確了審計結果等級的評定制度,并將審計結果運用辦法與述職述廉制度、組織部門和執紀執法單位聯席會議制度相銜接。通過這些規定,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同干部管理工作結合起來,作為干部選拔、調整的依據之一,從而樹立良好的導向,促進領導干部自覺地履行好經濟職責。
問:《細則》是如何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評定的?
答: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評定將作為干部選拔、調整的依據,因此評定準不準確、是否客觀就非常關鍵。為保證評定結果的客觀公正,《細則》重點在評議程序和評議標準方面下功夫:
在程序的設定方面,通過建立審計結果評議聯席會議制度,使得多個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評議工作,保證能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組織部部務會在此基礎上再作出最后評定。《細則》規定,聯席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由組織部門主持,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派人參加,并根據存在問題具體情況邀請財政、國資等相關部門人員參加。會議聽取審計機關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及相關情況的匯報,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中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問題作出認定,提出評定等級的建議。此外,《細則》強調審計結果與被審計人見面,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報告事先知會被審計人并聽取其意見,對被審計人提出的不同意見審計局在聯席會上作出書面說明。
在標準的設定方面,設置了28項具體標準,一是做到評議有章可循,避免隨意性。二是讓領導干部知道在履行經濟職責中哪些是不能做、禁止做的,形成威懾力,樹立導向,預防問題的發生。標準主要是依照三個原則設定的:一是與現有法律法規相對接,凡有法律法規嚴令禁止的問題,領導干部負有直接責任的,實行“一票否決”,其履行經濟職責情況評定為不合格。二是問題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三是在近年審計中發現的常見嚴重違法違規問題。同時設置了兜底條款(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要是考慮問題類型難以列舉窮盡,而且為可能出現的新問題留有處理空間。
問:在對結果的運用方面,《細則》有什么新的規定?
答:除原《辦法》規定的提出不得提拔或免職建議、誡勉談話等規定外,我們根據《辦法》的精神,結合最近中組部對干部監督工作要強化預防的指示精神,進一步完善了結果運用的具體辦法:一是要求審計結果評為不合格、基本合格等級的領導干部必須在述職述廉中說明有關問題及整改情況,有利于加強干部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共同防止問題的重復發生。二是每年例行召開的組織部門與執紀執法單位聯席會議上,就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提出相應建議,經組織部研究同意后,由相關業務部門落實。三是增加了處理方式。對評為基本合格的增加了“調整職務”的處理建議;對評為不合格的,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擴大警示、教育的范圍。
問:對于《細則》的貫徹落實有什么具體措施?
答:《細則》已正式頒布發給各區和市直各單位,下一步我們一是要求各區和市直單位領導班子認真學習,二是做好有關宣傳工作,三是組織對有關人員培訓。最后,我想強調一點,《細則》是作為試行頒布的,我們還會在實踐中繼續修改完善,也歡迎社會各界對我們提出寶貴意見,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評定將作為干部選拔調整依據
本報訊日前,在《<深圳市組織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出臺之際,市委組織部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采訪,就該《細則》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細則》是在什么情況下制定出來的?
答:《細則》是在市委領導下,集中了各方面意見而制定出來的。去年1月,經市委常委會同意,出臺了《深圳市組織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的出臺,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到干部的考核和任免工作中,是在干部管理工作中體現“責任風暴”、落實“買單制”的有力措施。但由于《辦法》只對評議標準等相關事項作較為原則性的規定,為了使《辦法》更具操作性和針對性,我部組織市審計局、市紀委、市人大、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檢察院有關同志以及市社科院、市委黨校的專家、學者進行了認真調研,多次進行研討,草擬了《細則》。《細則》初稿形成后,部務會多次對《細則》進行了認真討論,并先后幾次征求各區、市直各局級單位和市管企業意見。對各單位反饋的意見,我部又與市紀委、市審計局一起,逐條進行研究,還特別征求了市法制辦的意見。經過六次反復修改,擬定了《細則》,最后經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
問:這個《細則》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根據《辦法》的規定,組織部門要對每一份審計結果報告作出評定,分為不同的等次,每個等次都有相應的任職意見和建議。作為《辦法》的實施細則,主要的思路是進一步對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細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同時通過進一步明確程序、設定標準,保證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評議的公正、客觀、準確。《細則》將評議標準細分為28項,同時建立了審計結果評議聯席會議制度,明確了審計結果等級的評定制度,并將審計結果運用辦法與述職述廉制度、組織部門和執紀執法單位聯席會議制度相銜接。通過這些規定,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同干部管理工作結合起來,作為干部選拔、調整的依據之一,從而樹立良好的導向,促進領導干部自覺地履行好經濟職責。
問:《細則》是如何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評定的?
答: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評定將作為干部選拔、調整的依據,因此評定準不準確、是否客觀就非常關鍵。為保證評定結果的客觀公正,《細則》重點在評議程序和評議標準方面下功夫:
在程序的設定方面,通過建立審計結果評議聯席會議制度,使得多個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評議工作,保證能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組織部部務會在此基礎上再作出最后評定。《細則》規定,聯席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由組織部門主持,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派人參加,并根據存在問題具體情況邀請財政、國資等相關部門人員參加。會議聽取審計機關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及相關情況的匯報,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中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問題作出認定,提出評定等級的建議。此外,《細則》強調審計結果與被審計人見面,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報告事先知會被審計人并聽取其意見,對被審計人提出的不同意見審計局在聯席會上作出書面說明。
在標準的設定方面,設置了28項具體標準,一是做到評議有章可循,避免隨意性。二是讓領導干部知道在履行經濟職責中哪些是不能做、禁止做的,形成威懾力,樹立導向,預防問題的發生。標準主要是依照三個原則設定的:一是與現有法律法規相對接,凡有法律法規嚴令禁止的問題,領導干部負有直接責任的,實行“一票否決”,其履行經濟職責情況評定為不合格。二是問題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三是在近年審計中發現的常見嚴重違法違規問題。同時設置了兜底條款(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要是考慮問題類型難以列舉窮盡,而且為可能出現的新問題留有處理空間。
問:在對結果的運用方面,《細則》有什么新的規定?
答:除原《辦法》規定的提出不得提拔或免職建議、誡勉談話等規定外,我們根據《辦法》的精神,結合最近中組部對干部監督工作要強化預防的指示精神,進一步完善了結果運用的具體辦法:一是要求審計結果評為不合格、基本合格等級的領導干部必須在述職述廉中說明有關問題及整改情況,有利于加強干部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共同防止問題的重復發生。二是每年例行召開的組織部門與執紀執法單位聯席會議上,就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提出相應建議,經組織部研究同意后,由相關業務部門落實。三是增加了處理方式。對評為基本合格的增加了“調整職務”的處理建議;對評為不合格的,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擴大警示、教育的范圍。
問:對于《細則》的貫徹落實有什么具體措施?
答:《細則》已正式頒布發給各區和市直各單位,下一步我們一是要求各區和市直單位領導班子認真學習,二是做好有關宣傳工作,三是組織對有關人員培訓。最后,我想強調一點,《細則》是作為試行頒布的,我們還會在實踐中繼續修改完善,也歡迎社會各界對我們提出寶貴意見,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
(zhengbo)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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