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林中:解決審計法與合同法沖突問題
在“兩會”即將召開之際,人大代表趙林中提案建立完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趙林中指出,目前一些施工企業利用政府投資建設單位對業務不熟悉、合同簽訂重視不足,或者管理上的失誤,甚至經濟利益上的相互勾結,鉆法律的空子,為了多結工程款,違反《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按招投標文件規定的內容簽訂合同或簽訂“陰陽合同”、“黑白合同”,不依據事實簽訂工程聯系單,造成合同約定結算價格大大高于工程實際造價。雖然《審汁法》、國家審計署和地方各級政府制訂的有關法規、規章均規定政府投資項目需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但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審計機關要求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違法、違規簽訂的合同、工程聯系單予以糾正,并按工程計價規定據實調整時,施工企業往往對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不予認可,而以合同糾紛為由,另行對建設單位提起民事訴訟。而司法機關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往往撇開審計決定及其反應的事實,強調合同雙方的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工程價款結算應以當事人約定或由司法機關委托中介機構鑒定的結論為準,合同無效、合同條款的變更或撤銷,均需由合同當事人在訴訟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請求,第三方不得干涉。若合同當事人不提出請求,審計機關無法糾正合同、工程聯系單中的錯誤,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國有資產流失而無能為力,導致國有資產被“合法”地侵蝕。
正是由于《審計法》和《合同法》對政府投資審計所涉及雙重法律關系缺少共同明確規定,當這兩種法律關系在工程造價上交叉時,就產生了法律沖突,往往是傾向于《合同法》而忽視了審計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從“法律”上為國有資產的流失打開了缺口。一方面審計部門要依法審計,保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一方面施工企業以合同為憑,事實上侵占了國有資產而卻能得到《合同法》的保護。除了處理建設單位相關責任人之外,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還是得不到法律保障。
趙林中建議,加快關于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工作,推動國務院出臺《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明確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職責權限、監督方式、監督對象、監督范圍、法定程序、法律責任,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完全納入法制軌道。建立完善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立足于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對行政合同范圍進行準確界定,改變我國目前法律上將政府投資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混在一起的局面,將政府投資審計項目合同從民事合同中剝離出來,確定其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建議全國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法律問題作出司法解釋。同時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科學界定相關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邊界和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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