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部全面規范審計工作的地方性法規今日施行
審計已成為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廉政建設的重要監督方式。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審計條例》(以下簡稱審計《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了便于大家了解審計《條例》的內涵和特色等內容,市審計局黨組書記、局長潘建青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記者: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那么,審計《條例》是在怎樣的背景下推出的,審計《條例》的頒布對麗水審計發展又有什么重要意義?
潘建青: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八大監督”制度建設,首次將審計監督從行政監督中獨立出來,位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之中,并要求“完善審計制度”;在去年,國務院還出臺了《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就新形勢下做好審計工作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由此可見,黨中央、國務院對審計工作越來越重視,要求越來越具體,完善審計制度體系已迫在眉睫。從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看,《中共浙江省委關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決定》提出要“緊緊圍繞科學立法,在健全地方法規規章方面走在前列”,“形成更加完備的與法律、行政法規相配套,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法規規章體系”,對各部門推動制度建設作出了具體安排。另外,審計工作實踐中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也需要通過立法予以總結固定。審計《條例》的出臺,對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及時進行了貫徹落實,對審計實踐的各方需求和努力進行了很好回應,為構建符合當前形勢的比較完備的審計制度體系交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同時,審計《條例》的貫徹實施,將為我市實行審計監督全覆蓋、開展審計體制改革試點、發揮審計經濟監督與政策保障職能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特別是審計《條例》對審計事項和范圍做出的細化規定,必將讓審計機關更加有力地服務于落實市委作出的《堅定不移走“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綠色生態發展之路,全面深化改革,建設美麗幸福新麗水的決定》,為把麗水建設成為全國生態保護和生態經濟發展“雙示范區”保駕護航。
因此,審計《條例》的出臺施行,使浙江審計監督實現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對加強審計監督,規范審計行為,對推動麗水審計事業的發展,密切審計監督和人大監督的關系,促進依法行政,推動法治政府、廉潔政府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記者:《浙江省審計條例》有哪些新特點和新要求?
潘建青:審計《條例》填補了我省審計立法的空白,具有很強的前瞻性、針對性和實用性。就新特點和新要求而言:
一是體現了全口徑審計,不留空白。審計《條例》擴大了審計范圍,從財政資金審計進入到公共資金、政府性資金審計,從國有經濟審計延伸到集體經濟審計,從有形資產審計擴展到無形資產審計。
二是體現了全過程審計,不留空檔。原來審計監督側重于事后監督,存在監督不及時、不到位的情況,審計《條例》更重視權力運行全過程的監督,加強了審計結果運用,提高審計監督的實效。
三是體現了全方位審計,不留空位。形成了審計機關主導、內部審計跟進、社會審計發揮作用的全方位審計格局,保障了經濟社會的規范運行。
四是體現了體制改革方向,不留空缺。針對我省即將開展省以下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試點工作的實際,審計《條例》強化了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明確了重大案件線索和審計結果的“雙報告”制度。明確國家實行省以下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內容角度看,審計實踐創新主要體現在將重大政策部署落實情況和環境保護情況統統納入審計事項。
為了確保國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增強審計監督的實效,審計《條例》規定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進行審計,并明確了重點審查的內容,從加強項目落地、資金保障和實際效果審計等方面,確保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實。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審計機關還要對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環境質量情況,資源環境保護項目的建設情況和運營效果,以及資源資產負債情況等進行重點審查。
記者:那么,審計《條例》對審計事項和范圍又具體做出了哪些規定?
潘建青: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審計監督全覆蓋的新要求,審計《條例》對審計事項和專項審計調查的范圍和內容做出規定,強調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并對全口徑預算審計、國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審計、資源環境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和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等六個方面的重點審查內容和范圍等作了明確規定。比如:
一是明確將資源環保情況審計列入了經濟責任審計內容。針對社會關注的資源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情況,規定審計機關要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和特許經營權、特許排污權等國有資源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等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情況實施審計。同時規定對自然資源資產負有保護責任的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還應當包括自然資源資產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
二是明確了審計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規定審計機關應加強對財政資金分配、重大投資決策和項目審批、重大物資采購和招標投標、貸款發放和證券交易、國有資產和股權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產資源交易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審計。對社會關注度高、使用財政資金數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審計事項,審計機關應開展績效審計。
三是明確要求積極推進內部審計。規定使用財政資金或管理國有資源數量大、下屬單位多的部門,鄉鎮(街道)、開發區(新區、園區)、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應明確負責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開展內部審計;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四是明確審計機關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公共資金情況的審計監督。審計《條例》還規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記者:審計《條例》對審計機關的權限和程序有哪些新的細化、補充和完善?
潘建青:為進一步規范審計程序和權限,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審計《條例》總結浙江審計機關的實踐經驗,從五個方面作了新的細化、補充和完善。
一是進一步規范了審計工作流程,對年度審計計劃編制、審計業務分級質量控制、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等內容、程序和相關要求作了規定。如審計機關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并征求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二是進一步明確被審計單位的配合義務。如審計《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八條中規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其他與審計事項相關業務活動的信息系統配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數據接口,開放審計所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權限,配合審計機關進行電子數據分析,依法向審計機關提供與本單位、本系統履行職責相關的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
三是進一步細化審計機關開展聯網審計、跟蹤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權限、要求和方法。如審計《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聯網審計系統建設,并可以對預算執行、稅收、社會保障、政府投資、國有企業等重要領域和重點單位實施遠程審計。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四是進一步健全審計機關與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工作協調機制。如審計《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遇行使職權受到限制而無法獲取審計證據或者與審計事項有重要關聯的信息資料,或者無法制止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等情形的,可以提請有關部門或者檢察機關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和檢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五是進一步明確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救濟程序,保障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個人的合法權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記者:審計《條例》對加強審計整改和結果公開及運用有哪些要求?
潘建青:“屢審屢犯”的問題存在已久,很大程度上與審計發現問題后整改不到位、責任追究力度不夠有關。因此,加強審計結果的整改、公開和運用,對于進一步提升審計的執行力和公信力,增強審計實效具有關鍵作用。審計《條例》對加強審計整改和審計結果的公開及運用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審計整改檢查跟蹤機制、審計整改責任制、審計整改督促檢查機制、審計結果問責機制、審計結果通報和公告制度、審計結果運用機制等。
一是對審計整改提出要求。被審計單位應自收到審計報告、審計決定之日起60天內,將審計整改情況、審計建議采納情況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同時報告本級政府或主管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告。縣級以上政府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依法作出處理,追究責任;對審計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問題,及時研究,完善制度;對審計整改不到位的,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拒絕、拖延或虛假整改的,采取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措施。
二是對審計結果公開提出要求。對審計結果公開,特別是發現的問題公開,公眾十分關注。審計《條例》回應群眾關切,規定審計機關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通報和公告制度,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新聞發布會等途徑和方式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三是對審計結果運用提出要求。審計《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將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行政決策、績效管理、考核、獎懲和問責的重要依據。績效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將審計結果作為行使監督、重大事項決定、任免等職權的重要依據。審計結果符合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利用。
記者:審計《條例》的生命力在于施行,權威也在于施行。您對實施好《浙江省審計條例》有什么看法?
潘建青:審計《條例》涉及到資金、資產、資源相關的方方面面,包括被審計部門、單位和個人等等,需要大家共同地學習好、運用好、宣傳好,讓更多的人懂法知法,守法敬法。
就我們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來說,審計《條例》似乎給我們增加了不少的“權力”,但細看之下,卻發現我們增加的不是“權力”,而是“權限”。因此,正確把握審計《條例》,規范用權對審計機關就顯得尤為重要。如果審計機關沒有正確把握好審計《條例》,超越權限、違反程序、延誤期限,勢必會影響到審計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甚至會引發相應的訴訟風險和法律責任。
當前,我們把學習好、運用好、宣傳好審計《條例》,作為我市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的一項重要工作,第一時間做了精心部署和安排。下一步,我們將以審計《條例》施行為契機,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常委會的支持下,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深入開展“深化審計紀律執行年”“深化審計質量提升年”“審計價值提升年”活動,在科學精確定位,持續精準發力,強化精細管理上多下功夫,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堅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原則,不徇私情,不辱使命,努力推進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切實發揮好審計的治理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推動麗水審計工作在新的起點上實現新的發展,為麗水走“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生態發展之路提供堅強的審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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