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審計局針對審計整改“頑疾”開藥方
為推動審計整改督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8月17日,南京市審計局出臺了《審計整改督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針對屢審屢犯、拖延整改、選擇性整改等“頑疾”開出藥方,促進被審計單位由要我整改,轉變為我要整改。
一是明確督查責任。《辦法》提出成立審計整改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審計整改督查工作。明確承辦處室具體負責本部門主辦和組織審計項目的日常整改跟蹤工作,處室負責人為整改跟蹤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法規處(督查處)負責監督、檢查項目承辦處室審計整改跟蹤工作,督促按時落實整改事項,負責審計整改督查“掛銷號系統”的相關審核、統計、分析及承辦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辦法》還明確了局辦公室、監察室、財政處、經審處和投資處相應的工作職責,并將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納入年度業務工作考核,實行內部通報和問責。
二是細劃督查內容。《辦法》明確審計整改督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對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對審計機關要求自行糾正事項的落實情況;對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對審計機關移送處理事項的處理情況;各級領導對審計工作批示要求整改的落實情況;其他需要整改落實的事項。
三是建立整改“掛銷號”制度。《辦法》規定審計整改實行嚴格的“掛銷號”制度。承辦處室在項目統計臺帳填報后5日內,將審計結果文書中問題、建議和移送等事項,按照要求逐項錄入“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掛銷號系統”中,對審計發現問題進行掛號。承辦處室應當在整改期限到限后10日內,將審計結果文書中問題、建議和移送等事項整改情況進行核實,并逐項錄入“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掛銷號系統”中,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銷號。
四是建立聯合整改督查機制。《辦法》規定采取日常督查、組織專項督查等方式,全面督查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每年12月31日前對本年度完成的審計項目整改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對實地督查未能落實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領導批示的重要事項,以及屢審屢犯、整改不到位的被審計單位等,報請市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聯合進行重點督查;對惡意拖延或拒絕執行審計決定的,報告市政府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有關被審計單位應整改未整改的問題,提請市人大進行專項巡查,督促其整改。(邵蓉 郭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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