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管理概述
稅務管理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管理、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等方面的內容。
二、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與范圍
1.稅務登記的概念: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
2.稅務登記范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②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除外;
③扣繳義務人: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提示: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3.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票。
提示:兩個時間:
①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2)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④辦理停業、歇業。
(3)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二)稅務登記內容:
稅務登記內容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等。
1.設立稅務登記
(1)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①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③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④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4)稅務登記證件的發放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2.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業、復業登記
(1)停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提示: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2)復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4.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3)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5.注銷稅務登記
(1)納稅人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提示: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l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三、賬簿、憑證管理
(一)賬證設置: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提示: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l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提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期限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四)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與種類
(1)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刷、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2)種類:劃分為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業發票三種
2.普通發票的管理
(1)領購發票的程序。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指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其他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
(2)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0000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3)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提供發生購銷業務,提供、接受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稅。
(4)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逐欄、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②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范圍。
④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提示: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5)發票的檢查;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①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②調出發票查驗(開具發票換票證);
③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④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⑤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提示:稅務機關在進行發票檢查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1)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2)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發票換票證僅限于在本縣(市)范圍內使用。(3)稅務機關需要調出空白發票查驗的,應當開具收據。
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統一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
四、納稅申報
(一)納稅申報的方式
納稅申報方式:自行申報(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其他方式(如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方式申報納稅)。
(二)納稅申報的其他要求
1.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2.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5.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經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提示:結算的時候,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支付利息;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補征少繳的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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