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五、個人所得稅稅目
(一)工資、薪金所得
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項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
注意:
1.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所得:(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助、津貼不免個人所得稅。
2.內部退養的人員所得
(1)一次性退養收入 | 按退養月份平均+領取當月的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納個人所得稅 |
(2)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 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
3.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4.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5.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6.對本單位雇員的營銷業績獎勵——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注意:
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出租車司機所得
(1)出租車屬于個人所有 | 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
(2)出租車屬于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所有 | 工資薪金所得 |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具體情形 | 稅務處理 | |
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 | 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 |
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應先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后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 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 | 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
經營成果歸承包、承租人所有的 | 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
(四)勞務報酬所得
個人獨立從事非雇傭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璜、安裝等29項。
注意:
1.董事費收入
(1)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 | 勞務報酬所得 |
(2)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 | 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 |
2.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的區分:主要看是否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
3.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包括參與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項目的所得,應依法納稅。
4.營銷業績獎勵
雇員 | 工資薪金所得 |
非雇員 | 勞務報酬所得 |
5.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對報紙、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問題:
報紙、雜志的工作人員 | 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 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 稿酬所得 | |
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 | 稿酬所得 |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注意:
1.個人提供著作權取得的所得 | 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征稅,而非“稿酬所得”征稅 |
2.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3.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4.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 | 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注意:
1.企業改制過程中,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 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2.2008年10月9日起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稅。
(八)財產租賃所得
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商店購買者個人簽訂協議,以優惠價格出售其商店給購買者個人,購買者個人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將購買的商店無償提供給房地開發企業對外出租使用,應按照少支出的購房價款和協議規定的租賃月份數平均計算確定每次財產租賃所得的收入額,按"財產租賃所得"納稅。
(九)財產轉讓所得
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注意:
1.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稅問題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的量化資產 | 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 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
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 | 財產轉讓所得 |
(3)對職工個人依據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 | 利息、股息、紅利 |
3.個人出售自有住房
(1)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的有關規定確定。
(2)應納稅所得額確定的特殊規定
(3)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財稅[2010]94號--《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從2010年10月1日起該項優惠已取消)
(4)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必須掌握)
(十)偶然所得
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應稅項目總結
應稅項目 | 注意事項 |
1.工資、薪金所得 | (1)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項目;(2)內部退養所得;(3)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4)勞動分紅;(5)出租車駕駛員;(6)對雇員免收差旅費、旅游費的營銷業績獎勵 |
2.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 | (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2)出租車駕駛員 |
3.對企事業單位承租經營、承包經營 | (1)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2)對企業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
4.勞務報酬所得 | (1)董事費收入;(2)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薪所得的區分;(3)在校學生勤工儉學收入;(4)對非雇員免收差旅費、旅游費的營銷業績獎勵;(5)個人兼職 |
5.稿酬所得 | 對報紙、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的所得 |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1)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納稅。 (3)劇本使用費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稅。 |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 |
8.財產租賃所得 |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優惠價格銷售商店 |
9.財產轉讓所得 | (1)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稅問題 (3)個人出售住房 |
10.偶然所得 | 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
11.其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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