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
(一)稅務登記范圍
1.稅務登記范圍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都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前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統稱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2)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票。
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包括: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④辦理停業、歇業;⑤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開立銀行賬戶(包括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將其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在l5日內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二)稅務登記內容
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注銷登記。
稅務登記內容 | 要點 |
1.設立(開業)登記 | (1)時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辦理時應出示的證件和資料: ①工商營業執照;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③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④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3)稅務登記的管理 ①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②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l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
2.變更登記 | (1)時間: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順序:變更登記是先工商變更,后稅務變更。 |
3.停業、復業登記 | 對象: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 期限: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 |
4.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 《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l80天。在同一地累計超過l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
5.注銷登記 | (1)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2)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注銷登記是先稅務,再工商 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l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注銷稅務登記前,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注意判斷題)。 |
(三)證照管理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
二、賬簿、憑證管理
1.設置賬簿的范圍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設置賬簿。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l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2.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l0年。
三、發票管理——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
1.發票的種類: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業發票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2.發票的領購
(1)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經營地稅務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收取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2)領購發票的程序。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指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其他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
3.發票開具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4.發票保管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5.發票的檢查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檢查:(1)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2)調出發票查驗;(3)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4)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5)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稅務機關需要將己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
四、納稅申報
1.納稅申報方式包括:自行(或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其他方式(如簡易申報、簡并征期,只適用于定期定額納稅人)等。
2.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結算的時候,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的稅款,但是不支付利息;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補征少繳的稅款,但是不加收滯納金。
注意:延期申報與延期納稅沒有必然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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