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頒布的《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取代了此前執行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證券公司財務制度》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將于2007年1月1日實施。
這一規則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為主線,通過制定針對整個金融行業一體化的財務憲章,改變了此前銀行、證券、保險“法出多門”的格局,為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并表等問題規定了統一的框架,成為對金融企業綜合監管的第一步。
財務統一為綜合監管立基石
財政部副部長李勇指出,金融企業綜合經營的趨勢日益明顯,需要制定統一的、涵蓋不同類型金融企業的財務規則加以規范。
我國曾于1993年發布了《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但金融改革、特別是銀行、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造步伐加快,使得這部十三年前制定的財務制度漸漸失去了約束力。因此,我國相繼出臺了針對銀行、保險、證券公司的專門財務規章,《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證券公司財務制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等相繼誕生。
但是,專家指出,保險企業、證券企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各自的財務制度,顯然缺乏統一性,而隨著金融綜合經營的進一步出現,這種各自為政的財務制度容易出現沖突,所以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出臺迫在眉睫。
李勇強調,我國加入WTO后,特別是在2006年12月11日后,我國金融服務市場全面對外開放,國有和非國有、外資與內資金融企業享有同等待遇,需要對財務制度作出相應調整,為各類金融企業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
“目前一些控股金融企業,如中信集團、平安集團、光大集團等已經涉及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等領域,基本完成了綜合經營的布局,而四大國有控股銀行等也開始涉足基金托管、理財等中間業務”。專家介紹,隨著金融深化的步伐加快,我國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趨勢會越發顯現,綜合經營已成今年頻頻露面的詞匯。
對綜合經營監管層的態度也日趨明朗,年初“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已列入“十一五”規劃綱要,而日前,銀監會副主席蔣定之也坦言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趨勢將更明顯。
分析人士認為,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趨勢,使監管層不得不考慮監管方面的改革,而目前困擾金融機構“擴張”的并表問題,隨著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出臺迎刃而解,“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為金融企業綜合經營,以及綜合監管創造了財務管理的基礎”。
同時,《規則》以《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為依據,并保持與這些法律協調一致。注冊會計師朱德峰舉例說,如“從事商業銀行業務的金融企業,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便是根據商業銀行法第39條有關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而“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注冊資本的20%提取資本保證金,存入指定銀行”,則與保險法第79條相呼應。
財政部有關人士指出,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制定的管理制度,主要約束金融企業的市場準入等,而《規則》則著重規范金融企業與理財事務有關的行為。
著力控制風險
財政部有關人士指出,由于金融企業比非金融企業多了“財務風險―――金融風險―――財政風險”這一風險鏈,因此,規則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企業財務風險,維護金融企業相關各方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為立法目的。
東北財政大學博士研究生張振強認為,規則單辟一章強調風險,不僅體現了風險控制在金融業中的重要程度,也符合當下財務管理著力于風險管理的時代潮流。
他舉例說,為了保證金融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規則提出,“金融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終對各類資產進行評價,并逐步實現動態評價,按照規定進行風險分類,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針對當前我國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利率、匯率等資金價格波動幅度不斷擴大,規則要求:“金融企業應當及時分析市場利率、匯率波動情況,預計可能發生的風險,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運用金融衍生工具,減少利率、匯率風險損失。”
規則還詳細界定了委托業務與自營業務,并強調“金融企業依法受托發放貸款、經營衍生產品、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買賣黃金、管理資產以及開展其他業務,應當與自營業務分開管理,按照合同約定分配收益、承擔責任,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不得轉嫁經營風險”。規則還指出,金融企業應當根據資本規模控制表外業務總量。
另外,規則還從資本補充機制、提留用于清償債務的資金、金融企業發生關聯交易、金融企業委托其他機構理財或者從事其他業務等方面提示了風險點和控制風險的基本要求。
框架已成“擴容”在即
專家指出,規則一方面解決了國家代替企業管財務的“越位”行為;另一方面也為規范金融企業財務行為,促進金融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打下基礎。當然,規則體系也是開放性的,監管當局需要監管哪個部分就可制定相應的辦法,充實到規則中去。
李勇透露,為貫徹落實《規則》要求,財政部門還將采取一系列具體措施。財政部門將“以《規則》為依據,在金融企業財務信息管理、績效評價管理、財務風險評價和控制、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等方面,制定相關配套管理制度和具體辦法”。
財政部門還將發布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指南,以實現新舊金融企業財務制度的充分銜接。
另外,宣傳和培訓不可或缺,同時“為了維護《規則》的權威性,確保《規則》實施取得實效,財政部門還將不定期對金融企業執行《規則》的情況進行檢查”,李勇強調。(中國證券報 周明 2006-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