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管理“國家標準”日前面世。專家認為,《企業財務通則》的頒布實施,將更全面地保護國家利益,并有助于我國企業完善治理結構,特別是對未上市的國有企業、一些大型企業集團以及不少中小型企業構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意義重大。
通則中涉及的企業研發費用提取、國有土地使用、股權激勵等規定也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上市公司價值重估。但是,由于很多重大財務規定已列示于《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證監會的相關條例,所以,通則對上市公司的影響有限。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將逐步完善以《通則》為主體,以企業具體財務行為規范、財務管理指導意見、財政監管規定為配套的新型企業財務制度體系。
彰顯對國家利益的保護
財政部有關人士指出,《通則》規范了政府在企業財務活動中的作用,解決過去代替企業制訂大一統的財務制度、過多直接管理企業財務事項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勢下對企業財務制度指導和服務的“缺位”問題。
中瑞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何培剛認為,《通則》整體上對國家利益保護更加全面,對企業職工和中小股東利益更加關注,并加大了技術創新扶持力度。
《通則》在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的前提下,明確了企業取得的政府投資等五類財政資金的處理方式。比如,《通則》規定屬于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按照國際會計準則,政府補助應作為企業本期利潤核算。但在我國現階段,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政支持企業的資金大量存在,如果完全按照國際會計準則處理,會造成以財政撥款給股東分紅的結果,有違財政扶持企業發展的目的。
分析人士指出,《通則》列舉的五種方式基本涵蓋了目前我國財政支持企業的各種類別,有效地保護了“政府股東”的權益。
何培剛說,從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占用的國有劃撥土地的相關規定表現出對國有土地資源的保護。比如,采取作價入股方式的,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轉作國家資本;采取租賃方式的,由企業租賃使用。 他解釋說,這表明土地作為國家資源應參與到企業經營的收益分配中,“白用國家土地,濫用國家土地”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這項政策對擁有大量國有土地資源的企業將產生較大影響。
助力企業完善治理結構
目前,盡管我國的企業管理取得了很大進步,但企業的財務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相對比較落后,多數中小型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不健全,很難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競爭的要求。另外,一些大型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缺乏系統化、規范化,內部控制薄弱,財務信息不準確,經營風險無法得到有效控制。
財政部有關人士指出,為了保證企業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需要有一套完善的財務制度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國家將通過《通則》對企業的財務制度提供指引,強化企業財務管理中對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規范和財務信息管理的作用。而企業根據《通則》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業內專家表示,這是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財務通則,與14年前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相比“脫胎換骨”。《通則》中涉及的很多具體財務規定與《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證監會的相關條例“趨同”也表明,企業財務管理有了共同的“傾向”―――今后,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是國有企業還是參照執行通則的非國有企業,都應該有共同的財務語言和財務環境。
規范與扶持并舉
“該規范的行為要在《通則》中規范起來,該給予企業的優惠也要明確”,一位參與準則討論的專家如是說。
《通則》規定“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履行本企業職務或者以企業名義開展業務所得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以及對方給予的銷售折扣、折讓、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收入,全部屬于企業”。
分析人士認為,這項規定明確了只要是履行本企業職務行為,要是用企業的名義對外開展的業務所產生的都是企業履行行為,或者是用企業的名義去承攬的業務都是企業的行為,避免了“借企業之名,行私利之實”導致掏空企業的現象。
何培剛認為,《通則》對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也很大。《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經費,可以通過建立研發準備金籌措,據實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用于企業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
他說,允許集團公司合并使用整個集團的研發費用,將改變目前很多企業在研發時“撒胡椒面”的狀況,有助于企業集中財力攻克技術難關。 (中國證券報 周明 200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