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正處在一個重要的經濟轉型期,其目標是成為一個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轉型成功,中國會在現有的基礎上進一步騰飛,而轉型中如果出現失誤,則會使社會進程增加許多曲折,民眾增加痛苦。因此,當我們在展望未來的發展進程并以期待的心情將它命名為“黃金十年”的時候,我們必須看到這一個問題。
回顧改革20多年來的經歷,我們可以看到這樣一個現象,凡是出現較多波折、較多爭議的領域,往往也是法律難產或法律得不到執行的領域。隨著改革的深入和不斷攻堅,這種狀況在近幾年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如果我們對這種現象不予以重視,在未來的發展中,將有可能出現法律邊緣化的問題,從而使“黃金十年”的期待落空。
從經濟轉型期對法律的需求來看,轉型經濟學家們認為,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會產生對法治的強烈需求,因為市場化會創造一個在政治和經濟上都相當強勢的游說群體,以促使政府建立促進市場發育的制度體系,而這個制度體系的核心就是法律制度。市場化的資產越多,產權所有者對法律的需求越多,他們所施加的要求法律改革的政治壓力就越大,因法律治理而最終導致價值增值的資產也就越多。但在事實上,轉型國家的經驗卻表明了這一邏輯未必會成立,在俄羅斯和其它的轉型經濟中我們都還沒有看到這種制度變遷方式,主要的原因還在于目前對法律規則的需求存在很大的缺陷。經濟社會中的個人對法律規則的需求具有相互依賴性,法治體系是否能建立,取決于需要法律治理的群體的大小,而一個經濟人的最優策略取決于其對法律治理的信念,如果他相信需要法律治理的群體很大,那么轉型成功的概率和建立法律治理的概率就越高,反之就越低。一個例子是,即便所有人在法律健全的社會中境況會更好,但在私有化進程中有過不光彩的財富積累歷史的人卻會支持“無法而治”的狀態,而當有足夠多的個人這樣做時,法治體系被建立起來的可能性就會大大降低。有些人認為對于這個問題,采取既往不咎的態度就可以解決,但實際上,這種解決辦法也是相當冒險的,它相當于對非法侵占者給予一種差別的優惠待遇,無形中鼓勵資產逃逸,因此會阻礙規則治理的確立。經濟轉型的過程既能創造對法律的需求,又能產生反法治的力量,中國轉型期的法治需求狀況很清楚地體現了這一點。如果沒有有效組織起來的法治需求群體或者有力的支持法治的群體,依法而治是不可能實現的。
把我國的法律體系與西方法律體系相比較,可以發現中國的司法通常依賴沒有清晰界定的一般性原則以及訴訟人之間的妥協,中國法律體系的一般性和含混性使得裁決更易于被操縱,這種“人治”色彩很濃的法律體系是非常脆弱的,也容易使得經濟人失去對它的信任。因此,在未來進一步的改革中,我們必須加大法律治理的力度,將所有的經濟活動都納入到法治的環境中。而要做到這一點,最迫切的是需要政府轉變行政觀念與手段,在完全法治化的環境中,政府的行動可能會喪失一部分自由,甚至一些對拉升GDP有重要作用的行業或企業的發展會受到影響。舉個例子來說,最近兩年來,有關一些富豪的“原罪”問題經常引起爭論,一些學者認為改革總是伴隨著對舊有法律的突破。其實,法律的滯后是一回事,但無視法律的存在卻只會使社會出現混亂。如果說以往的改革使一部分富豪背上“原罪”的陰影是身不由己,那么在未來的“黃金十年”中,難道我們還要培養出一批帶有“原罪”烙印的新富豪么?
法律作為正式的契約治理機制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關鍵性作用向來是毋庸置疑的,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和不同的增長模式決定了不同層次的制度與之相適應,處于較低經濟發展階段的國家有很多不同于發達國家和中等發達國家的制度需求。經過20多年的改革,我國的經濟發展已經有了相當高的水平,這也為我們建立健全的法制化社會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因此,在未來的經濟轉型期,面對“黃金十年”的誘惑,我們一定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全社會的法制化建設,盡量避免法律邊緣化成為現實,從而使“黃金十年”真正成為經濟健康發展的“黃金時期”。(楊柳)
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