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對于外向型企業而言,出現東海公司問題的并不在少數。在實際工作中,人們往往重視匯兌損失的規避,而將匯兌收益視為無任何負面影響,忽視了匯兌收益所加大的利潤與現金流的差距。于是,相關功課在人民幣升值的背景下,就變得不可或缺了
東海公司源于巨額匯兌收益的資金困境(詳見《受困匯兌收益》),反映了在人民幣匯率市場化之后,我國一些外向型企業在應對外匯風險方面準備不夠充分、經驗尚不成熟的客觀實態。
匯率風險
外匯風險可以分為交易風險、折算風險和經濟風險,分別反映經濟實體在進行外幣購銷或借貸交易、外幣報表折算、匯率預測方面的風險。東海公司所涉及的外匯風險屬于交易風險。
交易風險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浮動匯率制度下匯率的變動以及企業外匯暴露凈頭寸的存在。對于外向型企業而言,由于兩頭在外,在人民幣升值的情況下,如果期末外幣資產大于外幣負債,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就會出現匯兌損失。
這部分匯兌損失雖然沒有導致企業當期現金流出甚至還可以抵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但是作為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成果的抵減,不但降低了企業的盈利能力,而且對企業的競爭能力和長期發展都構成負面影響。如果匯兌損失的凈值高于企業經營利潤,還會導致企業賬面利潤出現虧損局面。
而東海公司的情況恰恰相反,其收入和成本費用支出均以美元結算,所以期末既存在外幣負債又存在外幣資產,只是凈額表現為外幣負債形式,所以匯兌收益也是以凈額表現,但并不意味著企業在單個資產項目上不存在匯兌損失情況。
比如,有一外向型企業,從境外取得了一筆長期借款用于生產經營業務,時間跨越幾個會計年度。與此同時,企業業務還涉及對外銷售,企業對外銷售以外幣結算并允許采用賒銷政策,期末應收賬款賬戶存在外幣余額。由于人民幣幣值持續上升,長期借款折算價值也在不斷上升,而應收賬款的折算價值卻有所降低。如果期末長期借款價值的變動高于應收賬款價值的變動,那么企業就產生了匯兌收益凈額,但是對于應收賬款這一科目而言,卻出現了匯兌損失。
同理,東海公司出現匯兌收益的原因,是對外借款及應付項目的價值變動高于應收項目的價值變動,因此整體表現為匯兌收益,但是應收項目上仍然存在匯兌損失。總體的匯兌凈收益不能取代對外幣資產匯兌損失的考量。
所以,我們不僅應關注匯兌收益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同樣也需要對單個項目出現匯兌損失的風險進行規避,力求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應對單個項目的匯兌損失風險,企業可選用多種貿易策略或利用衍生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貿易策略主要包括降低外幣資產、提高外幣債務、實行收匯與付匯配對管理、靈活選擇計價貨幣、催收對外款項或推遲對外付款、在合同中添加保值條款等方法。隨著我國外匯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金融衍生產品的種類和內容也日漸豐富,企業也可以選用遠期結售匯制度、外匯期貨交易、外匯期權合約、外匯掉期業務、貨幣掉期業務、遠期外匯綜合協議等金融衍生工具作為規避外匯風險的手段。
在人民幣升值預期明確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選擇遠期結售匯制度或者外匯期貨交易等避險方法,成本相對較低;而在人民幣匯率預期尚不明確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采取成本相對較高的外匯期權合約,因為這種方法兼顧外匯風險管理和套期保值的功能,不僅可以規避匯率不利變動給企業帶來的損失,而且保留了匯率有利變動給企業帶來收益的可能性。
呵護現金流
東海公司的巨額匯兌收益為何對企業造成負面影響呢?究其原因,是與交易風險相生相伴的現金流出現了問題。
東海公司巨額匯兌收益雖然產生了巨額利潤,但這種利潤并未產生相應的現金流入,反而導致上繳所得稅和利潤分配兩方面的現金流出。在匯兌損益的組成中,由于部分交易性匯兌損益、調整外幣匯兌損益、外幣折算匯兌損益均屬企業持有的未實現損益,因此,匯兌收益往往只成為企業利潤的組成部分而尚未給企業帶來現金流入,但是收益所對應的所得稅繳納和利潤分配卻成為企業現實的現金流出,這就對企業的現金存量提出要求。如果不充分認識這一點,并采取與之相應的財務手段,則很可能像東海公司一樣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危險,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我們認為,對于利潤分配所伴生的現金流出問題,東海公司應該從制定利潤分配方案以及與股東協商兩個方面解決。
一方面,企業在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必須認清利潤分配的基礎是以現金流為支撐的利潤而非賬面凈利潤。源于權責發生制下已確認未實現損益的存在,導致企業可供分配的利潤以現金形式表現出來的部分并不等于企業累計的凈利潤額,因此,企業在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應以可實現的現金流數額為基礎,并考慮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及投資行為的需要,以可支配現金為分配基數,制定現金股利的分配方式。
當然,如果是上市公司,若考慮到企業利潤分配相對于以前年度的穩定性及其對企業投資者的影響,可以在現金股利的形式之外制定更具靈活性的分配方案,比如發放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的組合形式等。
另一方面,與股東特別是大股東進行協商,也是合理的利潤分配方案得以順利實施的關鍵,因為分配方案的最終決策權由股東大會所掌握。這時,就要考驗股東對企業經營狀況的了解程度,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協商能力。溝通是一門藝術。董事會如何將現金股利的分配比例既控制在企業可接受的范圍內,又不超出股東最低的容忍程度,其關鍵是讓股東認可利潤分配方案是符合并有助于企業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關于溝通問題,詳見本刊八月期封面專題《溝通:財富管理者的第五項修煉》)
所得稅問題
東海公司資金困境的另一方面來自于企業所得稅,這可以從所得稅計量和所得稅繳納兩個環節進行分析。
計量環節的問題有會計與稅務兩種角度。
會計政策層面,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中,對匯兌損益的確認問題采用了“計入當期損益”的統一處理方法,明確了“外幣交易應在初始確認時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的計量原則,并且,“采用近似匯率的,近似匯率的確定方法”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可見,企業對匯兌損益的入賬匯率及方法是沒有太多選擇性的。
從相關稅收政策上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與記賬本位幣折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而即將于2008年1月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也做出了類似規定,即匯兌損益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綜上,現行會計及稅收政策均表明,企業匯兌收益所帶來的應納稅所得額從金額上講是不可變的。那么所得稅方面的現金流風險是否就真的無法得到控制了呢?
所得稅繳納環節方面,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明確指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但是,同時也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即對于企業而言,雖然稅法對匯兌損益并沒有進行特殊規定,但是如果企業能與稅務局就其具體困難達成一定的共識,還是可以為籌措資金爭取到一些時間,緩解現金流的短期壓力。
當然,對東海公司自身而言,政策因素是客觀存在且難以企業意志為轉移的,最重要的是做好現金預算工作與資金調配計劃,調動一切融資手段,以達成現金流入與流出的匹配。
政策建議
通過對東海公司案例的考查,我們認為,我國外向型企業應提高風險意識、加強外匯風險管理。同時,在政策層面,我們建議在會計處理上將匯兌損益按照其性質劃分為未實現持有匯兌損益和已實現持有匯兌損益,在匯兌損益下設次級科目進行分別核算;另一方面,在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只將當期已實現持有匯兌損益包括在內而將未實現持有匯兌損益計入暫時性差異,其納稅部分以遞延所得稅形式反映并待實際實現期間繳納。
對于企業而言,匯兌損益科目不僅包含企業會計期間已實現匯兌損益,還包括部分未實現匯兌損益。兩者采用統一的確認方法,計入企業當期損益并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組成部分。對于未實現持有損益,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還涉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的變化,以及以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的變化。而這兩部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雖然在會計上也記入企業當期損益,但是在所得稅計算時,卻作為暫時性差異不包含在應納稅所得額的范圍中,須待實際實現時予以繳稅。這種處理方法的依據即為《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制定的理論基礎――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按企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計算暫時性差異,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再確認所得稅費用的會計核算方法。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選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原因在于其較之利潤表債務法而言,更能反映企業將來與納稅有關的現金流量,保證企業在財務會計報表中對財務狀況和未來現金流量做出恰當地評價和預測。從這個意義上來看,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將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投資性房地產科目中當期未實現持有損益對應的所得稅額計入遞延稅款是有理有據的。但是,將同樣作為期末未實現持有損益的部分匯兌損益納入應納稅所得額明顯存在著法理上的內在不一致性,無疑會對未來現金流量預測的準確性產生影響。
(新理財 楊有紅 徐心怡 2007-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