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平銷返利怎樣開票和稅務處理?
【案例資料】
商業企業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乙公司是其常年貨物供應商。20X3年7月甲公司共向乙公司購貨11.7萬元,甲公司按貨物銷售額的10%與乙公司結算返利,甲公司收到1.17萬元的現金返利。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具名稱為“促銷費”的普通發票1.17萬元,乙公司將此發票作為扣稅憑證計入“銷售費用——促銷費”。
【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
一、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稅務風險】
企業虧大了!
甲公司錯開發票繳錯了稅,本應該沖減增值稅進項稅額卻錯繳了營業稅!乙公司作為“銷售費用——促銷費”的扣稅憑證屬于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企業所得稅稅前不得扣除,需要納稅調整。若是乙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不但在企業所得稅上可以沖減收入,而且在增值稅上可以沖減銷項稅額!
[案例2]違約金、賠償款等費用到底需不需要發票?
【案例資料】
某公司“營業外支出”科目列支因供貨方未履行經濟合同而收取的經濟合同違約金10000元,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該公司財務人員認為該業務未取得發票,調增了應納稅所得額10000元。
【稅收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稅務風險】
此筆業務企業財務人員因為未取得發票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0元,造成多交企業所得稅。那么,此筆業務是否因為未取得發票而不能稅前扣除?某一行為(項目)是否應當開具發票的關鍵是界定該行為(項目)是否屬于經營業務,或者說是否屬于應稅行為。因未履行經濟合同支付的違約金不具有經營性質,不屬于經營業務,不屬于應稅行為,根據稅法規定,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因而付款方不需取得發票。
【具體實操處理注意事項】
1、先要搞清楚業務實質,到底是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還是營業稅應稅項目,再根據稅法規定看到底應該誰給誰開具發票,開具什么樣的發票。只有根據稅法規定開具和取得發票進行稅務處理才是最沒有稅務風險的!
(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征收營業稅。商業企業不必開具任何發票,由生產企業按照銷售折讓開具專用發票,一種是在銷售時發生的返還費用,將銷售額和返還費用(折讓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一種是在開具發票后發生的返還費用,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上述案例,應由乙公司向甲公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乙企業可以沖減收入1萬元和銷項稅額0.17萬元。
商業企業甲公司會計處理: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117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
若收到返利時,商品尚未售出,則沖減庫存商品,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117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
生產企業乙公司會計處理: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因此由商業企業開具服務業發票。賬務處理很簡單,不再舉例。
學習一定要融會貫通!勤于思考!大家可以再繼續思考:若是實物返現又當如何處理?
2、需方因供方未履行經濟合同而收取違約金,顯然不屬于應稅行為,不準開具發票,供方也就不需要取得發票,憑借經濟合同、收據等證明材料即可稅前全額扣除。
違約金、賠償款等費用并非都不需要取得發票,在作為價外費用時必須取得發票才能列支。
何為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舉例說明:
(1)簽訂購銷合同的雙方,如合同未履行,收到違約金的一方作為營業外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因為未發生經營活動,沒有價,也自然非價外費用,所以不涉及流轉稅問題,不需要取得發票。
(2)簽訂購銷合同的雙方,如銷售方不能按期交貨等(不包括質量問題)原因造成違約,購貨方收到的違約金,作為營業外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因為未實際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沒有價,也自然非價外費用,所以不涉及流轉稅問題,不需要取得發票。
(3)簽訂購銷合同的雙方,如銷售方因質量問題造成違約,則屬銷售折讓的范疇,銷售方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沖減收入和銷項稅額,購貨方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4)合同已履行,因購貨方違約而付給銷售方的違約金,則該違約金應屬于價外費用,要隨同價款一起計征流轉稅的。此時,銷售方收到的違約金應出具發票。
(5)購貨方(付款方)收取違約金,無論對方在何時違約,都不需要開具發票,只需開具收據。開具發票的前提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取得了經營收入,而購貨方收取違約金并不是經營收入,沒有價,何來價外費用,因此肯定不需要開具發票。
銷售方應當出具發票的,購貨方必須以發票作為合法憑證,否則不得稅前扣除。無需出具發票的,購貨方就可以相關收據、合同等證明材料作為入賬憑證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