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建筑業一般納稅人銷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生產的磚瓦等可以按照簡易征收計稅,同時可以開專票或普通發票。建筑業一般納稅人銷售的磚瓦等不是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生產的,是否可以按照簡易征收開3%專票或普通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但該條規定中有一個字———“可”,和一個詞———“自己采掘”。根據該項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稅法給予企業一個選擇權,即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按照17%征收增值稅),也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和第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砂、土、石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因此,如果建筑業一般納稅人銷售不是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生產的磚瓦等,是不可以按照簡易征收開3%專票或普通發票的,只能按照一般計稅方法,按照17%稅率計征增值稅和開具17%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問題二:建筑施工企業內部機械應如何進行會計結算?
答:建筑施工企業的機械一般都是總公司購買的,2016年5月1日后新購買的機械設備應在總公司里一次性進行增值稅抵扣。建筑企業都是用總公司進行投標中標,然后成立項目部進行施工管理,財務上都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會計核算,但為了加強每一個項目部的成本考核和核算,建筑施工企業內部機械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進行結算:總公司與項目部之間實行租賃結算。
總公司將設備機械租賃給項目部時,借“內部往來———項目部”,貸“其他業務收入———項目部機械租賃收入”;項目部租入總公司的機械設備時,借“工程施工———間接費用———機械租賃費用”,貸“內部往來———總公司”;總公司與項目部合并賬務時,全部沖平,借“內部往來———總公司”,貸“內部往來———項目部”,借“其他業務收入———項目部機械租賃收入”,貸“工程施工———間接費用———機械租賃費用”。
由于項目部是總公司內部的一個管理部門,沒有在工商稅務進行登記,項目部不是納稅主體,總公司與項目部間的租賃行為,沒有發生現金流,不產生納稅義務,不繳納稅款。
問題三:建筑工程機械租賃公司(一般納稅人)以經營性租賃模式出租機械是否可以采用簡易征收,按照3%開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答:由于租賃公司是2013年8月1日開始實施營改增的,因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純機械租賃模式的一般納稅人的開票和增值稅計稅方法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如果機械租賃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給建筑企業工地上的設備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3%簡易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并給承租方的建筑企業開3%的專票(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或普通發票(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
(2)如果機械租賃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給建筑企業工地上的設備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17%計算征收增值稅,并給承租方的建筑企業開17%的專票(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或普通發票(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