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將是財稅改革“啃大骨頭“的一年,一批財稅政策法規也于本月實施生效。《財會信報》記者對2017年1月份實施的財稅法規進行了梳理,以供讀者參考。
1.《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
本次實施的12項審計準則,最為核心的1項是新制訂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該準則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中增設關鍵審計事項部分,披露審計工作中的重點難點等審計項目的個性化信息。
新審計報告準則的發布實施,將帶來三個方面的積極變化:一是提高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增強其決策相關性;二是提高審計報告的溝通價值,增強審計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強化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提高審計質量,回應財務報表使用者對持續經營、其他信息、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關注。
為確保新審計報告準則能夠平穩順利實施,本次采取分批、分步驟實施的方案,即自2017年1月1日起,首先在A+H股公司以及純H股公司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執行的審計業務中實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擴大到所有被審計單位,其中,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IPO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創新層掛牌公司,以及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債券的公司執行新審計報告準則的所有規定,對其他企業的審計暫不執行僅對上市實體審計業務的規定。同時,允許和鼓勵提前執行新審計報告準則。
2.《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為了構建統一、科學、規范的政府會計標準體系和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財政部于2015年10月23日簽發了《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該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準則》共六章62條。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政府會計體系與核算基礎、基本準則定位、報告目標和使用者、會計基本假設和記賬方法等。第二章為政府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明確了政府會計信息應當滿足的7個方面質量要求,即可靠性、全面性、相關性、及時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和實質重于形式。第三章為政府預算會計要素,規定了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和預算結余3個預算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和計量標準,以及列示要求。第四章為政府財務會計要素,規定了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5個財務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標準、計量屬性和列示要求。第五章為政府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規定了決算報告、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定義、主要內容和構成。第六章為附則,規定了相關基本概念的定義,明確了施行日期。
制定出臺《基本準則》,在我國政府會計改革進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有利于規范政府會計核算,提高政府會計信息質量;有利于夯實財政管理基礎,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有利于準確反映政府運行成本,科學評價政府績效;有利于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3.《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4項具體準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批轉財政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3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建立政府會計準則體系,財政部制定印發了《政府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政府會計準則第2號———投資》、《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和《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以下簡稱“四項具體準則”)。四項具體準則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四項準則的出臺,是財政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的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標志著政府會計準則體系建設工作繼《基本準則》出臺后又邁出了堅實一步,對于進一步規范政府會計主體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夯實國有資產管理基礎,保障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順利推進具有重要的意義。
4.《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試行]》等三項制度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的精神,財政部于2015年12月2日印發《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試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編制操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部門指南》)等三項制度,以規范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試點期間的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工作。三項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主要規范政府財務報告的內涵和范疇、政府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要求、政府財務報告報送流程、政府財務報告數據質量審查、政府財務報告數據資料管理、有關職責分工等方面。按《辦法》要求,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政府部門負責編制政府部門財務報告。
《綜合指南》和《部門指南》是根據《辦法》和相關會計制度制定,操作性更強。《綜合指南》主要用于規范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具體編制方法和步驟,詳細規定了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包含的3張主表和16張附表格式,會計報表編制數據來源及工作方法,對會計報表附注編制、政府財政經濟分析、政府財政財務管理情況撰寫等均做了具體規定。《部門指南》主要用于規范政府部門財務報告具體編制方法和步驟,詳細規定了政府部門財務報告包含的4張主表和16張附表格式,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等12種會計制度中會計科目與部門會計報表項目的對應關系,以及調整事項清單和抵銷事項清單等。
5.《軍隊審計條例》
《軍隊審計條例》于2016奶年12月21日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設11章77條,涵蓋軍隊審計監督體制、審計職權、審計事項、審計程序和工作制度等各個方面。《條例》明確,軍隊審計工作必須堅決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堅持全面覆蓋、問題導向、嚴格依法、客觀公正,充分發揮監督、服務、防范和評價作用;軍隊實行“區域設置、統管統派”的審計監督體制,中央軍委審計署領導管理其直屬、派駐審計機構,向中央軍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條例》規定,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所有單位的經濟活動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都要接受審計監督,新增政策法規、無形資產、價格行為審計等內容,明確把管錢管物多、列為后備、離任等領導干部作為審計重點。
6.啟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稅總局2016年12月23日發布公告稱,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啟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重點在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中推廣使用。
公告明確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規格、聯次及防偽措施;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監制章、發票聯、稅徽、發票代碼、發票號碼、機打號碼、機器編號、銷售方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開票日期、收款員、購買方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項目、單價、數量、金額、合計金額(小寫)、合計金額(大寫)、校驗碼、二維碼碼區等。
7.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
國稅總局2016年12月13日發布公告稱,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公告指出,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
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8.《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
海關總署于2016年12月23日發布《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對822項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實施進口商品暫定稅率的商品范圍調減至805項。
9.《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
為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總體部署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稅發[2012]65號)規定,國稅總局制定并于2016年11月30日發布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該規則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行使規則》主要通過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切實解決執法實踐中裁量空間過大、尺度不統一等突出問題,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尊重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執法公平,預防稅收爭議,促進納稅遵從。
《行使規則》分為4章28條,定位于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原則和程序性規則。稅務總局負責對相關制度和規則進行總體規劃設計,省稅務局負責制定處罰裁量基準并監督執行,各執法單位負責遵照執行。《行使規則》從總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行政處罰裁量規則適用、附則四個方面,建立起一整套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制度。
10.《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
國稅總局于2016年11月29日下發的《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可以采取將稅收繳款書、完稅證明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地方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11.《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修訂]》
財政部于2016年8月修訂發布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主要包括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會計電算化考試大綱、會計基礎考試大綱、珠算考試大綱。
新考試大綱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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