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案例1:A商務酒店主要提供餐飲住宿服務,其重要關系單位B公司一行6人入住該酒店,A商務酒店作了免單處理,則A商務酒店向B公司無償提供住宿服務應視同銷售住宿服務(假定該住宿服務成本800元,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平均價格為1000元)。會計及增值稅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860
貸:主營業務成本 8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0(1000×6%)
類似的業務還有:為了交際應酬、宣傳廣告等目的,餐飲企業在本企業招待客戶就餐;旅游娛樂企業使用本企業資源招待客戶旅游或娛樂;文化體育企業免費為用戶辦理健身卡提供健身服務;美容美發企業免費為他人美容美發;廣播影視企業免費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播映服務;建筑企業無償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等。
上述視同銷售服務有兩個特點:一是服務為“自產”,即提供者是納稅人自己;二是無償,即納稅人提供服務并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款項或獲取其他形式的、直接的經濟利益。但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如果不是“自產”,而是購買服務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增值稅又應當如何處理呢?
案例2:甲公司本身不提供餐飲住宿服務,其重要關系單位C公司一行人入住B商務酒店,甲公司支付相應款項,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3:出于宣傳廣告的需要,乙公司在某旅行社報團,組織一批潛在客戶(個人)免費旅游,支付了款項,取得了發票。
案例4:非保險公司出于業務宣傳需要,在一家保險公司為潛在客戶辦理保險,支付了款項,取得了發票。
案例5:展銷會期間,丙公司從運輸公司租用車輛往返機場與會展中心之間,免費接送參展客商,支付了款項,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6:出于聯系感情的需要,丁制造企業與一家建筑企業簽訂合同,為其大客戶M公司建造一間傳達室,工程完工后,按合同約定,丁公司支付了工程款項,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傳達室的規劃、立項手續均由M公司辦理,M公司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類似的業務還有很多,這些業務很像“購進”服務后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如果按購進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來類推,上述業務的增值稅似乎應做視同銷售服務來處理。那么,真的是這樣嗎?
與商務酒店免單接待客戶住宿等業務視同銷售服務不同,案例2至案例6的服務提供者是第三方,購買方不是服務提供者,只是負擔費用而已。不提供服務,自然不符合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要求,無須做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服務處理。
那么,上述業務所取得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呢?這要看業務的具體內容。如屬于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如本文案例2,甲公司安排酒店供C公司一行人入住,辦理結算、支付款項,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了進項稅額,但由于是用于交際應酬,所以不得抵扣。
另外,雖然有購買行為、也不屬于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但未購進和消費,即使取得進項稅額,也須轉出,否則屬于虛假抵扣。如案例6中,丁公司購買了建筑服務,但并未購進和消費建筑服務,建筑服務的價值并未“進入”M公司自己持有的在建工程,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進項稅額,也須做進項稅額轉出,否則屬于虛假抵扣。
如不屬于上述不可抵扣的情形,則可以抵扣。如,甲制造公司外請專家組一行協助研發,按合同約定提供酒店供專家組住宿,甲公司辦理結算、支付款項,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了進項稅額,按規定,這筆進項稅額應當允許抵扣。
(作者單位:浙江省湖州市地稅局 山東省濟南市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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