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等三項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這是財政部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防控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穩中求進的重要舉措,有利于企業加強金融資產和負債管理,夯實資產質量,切實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利益;有利于推動企業加強風險管理,及時預警企業面臨的金融風險,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有利于促進企業戰略、業務、風控和會計管理的有機融合,全面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和效率;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場透明度,強化金融監管,提升監管效能,對促進企業管理轉型升級和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一是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減少金融資產類別,提高分類的客觀性和有關會計處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以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三是修訂套期會計相關規定,使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將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內上市企業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施行,鼓勵企業提前施行。保險公司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過渡辦法另行規定。
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通知
財會〔2017〕7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執行本準則的企業,應當同時執行我部2017年修訂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財政部
2017年3月31日
附件下載: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pdf
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通知
財會〔2017〕8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執行本準則的企業,應當同時執行我部于2017年修訂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財政部
2017年3月31日
附件下載: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pdf
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的通知
財會〔2017〕9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以及我部于2015年11月26日印發的《商品期貨套期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15〕18號)。
執行本準則的企業,應當同時執行我部于2017年修訂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
財政部
2017年3月31日
附件下載: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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