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因其破壞了增值稅抵扣鏈條,導致國家稅款損失,成為法律重點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現實中,存在銷售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購買方對此并不知情的現象。那么在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成本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這一問題經常成為稅企爭議的爆發點。
最近,華稅律師事務所辦理了一起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政復議案件,幫助企業成功地在稅前列支了發票涉及的相關費用。
基本案情
華稅律師事務所辦理的這起案件的基本案情如下:
A公司從B公司購買廢銅,2011年9月~11月,取得B公司提供的2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購廢銅已在2011年全部進入生產成本,2011年結轉主營業務成本17880058.83元,2012年結轉主營業務成本331332.95元。2013年10月14日,A公司主管國稅局稽查局確認2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并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A公司不得對相關款項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和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A公司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后,通過電話找到華稅律師事務所,尋求專業支持。華稅律師事務所迅速啟動,安排經驗豐富的主辦律師,了解A公司的基本訴求、案件背景、爭議焦點以及A公司可以提供的證明材料、稅務機關已經掌握的情況、案件進展程度等情況。
同時,進一步梳理了相關的稅法規定。對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理的,國家稅務總局曾在1995年、1997年與2000年分別發布了四個規范性文件予以明確,對存有不同主觀狀態的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給予不同的處理。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原則上不能抵扣,但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滿足如下條件:(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3)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4)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通過溝通和分析,結合大量稅務爭議代理的服務經驗,主辦律師初步判斷該案處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提供代理服務的可行性,認為A公司所述情況屬于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通過專業代理服務可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挽回該公司的經濟損失。
案件分析
隨后,華稅律師事務所主辦律師與A企業預約面談,向A公司介紹了稅務爭議解決服務的流程及方式等,并針對案件了解了其他的問題,向A公司進一步調取、補充相關證據,并擬定一份爭議解決的初步方案。
根據案情以及掌握的相關證據,主辦律師認為該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A公司屬于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則上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廢銅交易,B公司開具的也是該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發票注明的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A公司符合稅法對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原則上不能抵扣;但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其次,該稽查局要求A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屬于認定事實不清。在稅務機關執法過程中,各地的規定也各有不同。由于目前稅法關于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判斷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應依據上位法的規定。
再次,應允許A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該部分成本。對于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成本能否在稅前列支,盡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但并未否定對真實發生的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根據對以上問題的專業分析,主辦律師建議A公司啟動法律救濟途徑,向上級稅務局提起行政復議。
復議結果
在提起行政復議以及案件的解決過程中,主辦律師多次與稅務機關進行了積極溝通,詳細闡述了上述分析意見。最終,上級稅務機關認可了華稅的觀點,成功為A公司挽回近700萬元的損失。
華稅律師處理稅務爭議案件的專業水平得到了A公司的贊賞與肯定。筆者希望通過對該案件處理過程及稅法分析的分享,對我國相關稅收立法、稅收征管以及化解稅企爭議提供借鑒。
(作者為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國家稅務總局首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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