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9年1月1日修改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開始,到2016年5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在全國的試點,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我國已比較完整地實現了規范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對于固定資產(包括不動產)增值稅如何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相繼頒布了一系列制度、公告和規定,而企業在如何把握運用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稅務文件時,“固定資產入賬時間”將是一個重要的關注“點”,本文將對企業“固定資產入賬時間”作比較系統的介紹,以饗讀者。
本文所闡述的固定資產指納稅人符合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二十八條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并根據現有的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會計制度的固定資產,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本文所說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入賬時點一:2009年1月1日
本時點適用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營改增試點以外的行業。
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另外,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上述條款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自2014年7月1日起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財稅〔2008〕170號文件目前對相關企業照樣有效。因為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折舊年限為10年,而且折舊年限長,當時的進項稅額如何抵扣,很多企業難以查找,所以對該類固定資產入賬時間進行登記管理就顯得尤其重要。
入賬時點二:營改增試點日
從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運輸業和現代服務業進行營改增試點,而后逐步擴大到全國各行各業。營改增試點企業如何管理固定資產入賬時點?關鍵問題在固定資產采購是發生在試點前還是試點后,以及固定資產所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已按規定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及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營改增試點前采購的固定資產,所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在變賣銷售時按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
入賬時點三:一般納稅人認定日
2012年2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文件實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及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按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之后,要及時對已有的固定資產進行梳理,正確及時將固定資產入賬錄入ERP系統或造冊登記。
入賬時點四:2016年5月1日,新增不動產日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新增的不動產所對應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 〈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的規定,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在財稅〔2016〕36號文件生效以前,不動產租賃繳納營業稅。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第一條(九)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所以,企業在出租不動產時,也要查看該不動產采購時日,以選擇有利的納稅方式。
(作者單位:順豐速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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