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2號,以下簡稱102號通知)、《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以下簡稱103號通知)就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優化辦理流程等有關事項作了明確規定。
通辦涉稅采取“異地受理,屬地辦理”的方式
102號通知明確,為方便納稅人辦稅,稅務總局決定在2017年底實現跨省經營企業部分涉稅事項實行全國通辦。全國通辦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企業,可以根據辦稅需要就近選擇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異地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涉稅事項范圍確定為4類15項(具體事項見附件):一是涉稅信息報告類,具體包括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二是申報納稅辦理類,具體包括欠稅人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報告、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發包出租情況報告、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扣繳報告;三是優惠備案辦理類,具體包括增值稅優惠備案、消費稅優惠備案、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根據稅法規定由總機構統一備案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事項除外)、印花稅優惠備案、車船稅優惠備案、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備案、教育費附加優惠備案;四是證明辦理類,具體包括完稅證明開具、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102號通知指出,全國通辦涉稅事項采取“異地受理,內部流轉,屬地辦理,辦結反饋”的方式辦理。納稅人按規定提供資料及委托授權書向受理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稅務機關接收資料后,傳遞到屬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可以選擇申請郵寄或主管稅務機關領取辦理結果。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103號通知對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進行了更名與創新。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作為現行稅收征管的一項基本制度,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法定事項,也是落實現行財政分配體制、解決跨區域經營納稅人的稅收收入及征管職責在機構所在地與經營地之間劃分問題的管理方式,對維持稅收屬地入庫原則、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復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按照該項制度的管理實質,將其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103號通知規定,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不再開具相關證明,改為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再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改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附件1)。納稅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取消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103號通知取消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103號通知明確,實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信息電子化。跨區域報驗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國稅機關之間傳遞,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之間,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之間均要實時共享相關信息。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可通過網上辦稅系統,自主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不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并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副本復印件(以下統稱“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只需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跨區域涉稅首次辦理需向國稅機關報驗
103號通知強調,跨區域涉稅事項由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納稅人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核對《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后,將相關信息推送經營地的地稅機關核對(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并回復,實行聯合辦稅的即時回復),地稅機關同意辦結的,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103號通知特別強調,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要設置專崗,負責接收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反饋信息,及時以適當方式告知納稅人,并適時對納稅人已抵減稅款、在經營地已預繳稅款和應預繳稅款進行分析、比對,發現疑點的,及時推送至風險管理部門或者稽查部門組織應對。
各地稅局要建立領導掛帥、部門協作的工作機制
103號通知還規定,各地稅務機關要建立分管局領導為責任人、各部門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信息化管理部門要按照新制度要求,優化和完善網上辦稅系統,保障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在線辦理,順暢運行。納稅服務部門要做好辦稅服務廳人員培訓,并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廳宣傳欄、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機關門戶網站等渠道開展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工作;其他部門要依照自身職責做好相關配合工作。稅務總局已于2017年上半年在京津冀、長江經濟帶試點相關管理制度,其他省稅務機關可以借鑒試點地區的經驗做法,進一步優化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確保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工作的順利推進。
103號通知特別指出,該通知自2017年9月30日起試行,10月30日起正式實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業務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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