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開發企業以土地換房屋的會計處理
房產開發企業以土地換房屋的會計處理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資、合作方出地的合作建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
為代價換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業務,應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
稅。由于雙方通過以物易物方式進行交易,并沒有發生實際的現金結算,因而需要核定房地產開發
企業出售不動產的營業額。
案例1:
[案情說明]2002年8月22日,甲醫院同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合作協議規定,甲
醫院出地,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800萬,樓房建成后交由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使用10年,
10年期滿,樓房使用權歸甲醫院。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使用期限內,每年定期向甲醫院交納5
萬元。但甲僅將每年收取的5萬元列入經營收入申報納稅,而未將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額80
0萬元列入經營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
[分析指導][國稅函發[1995]156號]文件對合作建房征收營業稅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合作建房中以出租土地使用權,是指一方(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以下簡稱乙
方)提供資金,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
賃期滿后,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筑物歸還甲方。在這一經營過程中,甲方是以出租土地
使用權代價換取建筑物,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因此,甲醫院以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繳納營業稅
,除將每年收取的5萬元列入營業收入外,還應將出資額800萬元按租賃期10年分攤列入,每年作為
經營收入。另外,由于樓房建成后,產權實際歸屬甲醫院,投資額應視同甲醫院房產價值征房產稅
。
案例2:
[案情說明]2002年1月8日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某高級職業學校合作建房,該高級職業學
校出地10000平方米,2002年9月2日建成的房屋面積為200000平方米,按照協議規定,雙方按5:5
的比例分配房屋,該高級職業學校得到房屋100000平方米。
[分析指導]對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來說,即意味著以100000平方米的房屋換取了10000平
方米的土地使用權,發生了銷售100000平方米房屋的業務,應當對銷售的這100000平方米房屋按照
“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由于沒有發生實際的價款結算,因而需要核定這100 000平方米房屋的營業額。
按照稅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下列順序核定房屋的營業額:
(1)按企業當月銷售的同類不動產平均價格核定。
(2)按企業最近時期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的同類房屋的平均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4 200元,則銷售該100000平
方米房屋的營業額為42000萬元;
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9月沒有銷售同類房屋,則前一段時間銷售過同類房屋,其平均銷售價
格為每平方米4100元,則銷售該100000平方米房屋的營業額為41 000萬元;
若最近時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也沒有銷售過同類房屋,則應核定計稅價格。假如建造20000
0平方米房屋的工程成本為4800萬元,則這100 000平方米房屋的工程成本為2 400萬元。
假定當地稅務機關核定成本利潤率為30%,那么銷售這100 000平方米房屋的計稅價格為:
計稅價格=2400×(1+30%)÷(1-5%)=3284.21萬元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2年9月應交營業稅的數額為:
應交營業稅=420 000 000×5%=21 000 000元。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