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后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后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1995年2月10日 財會字[1995]9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
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金、銀和金基、銀
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的消
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現將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后有
關會計處理辦法規定通知如下:
一、有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
科目,核算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銷售實現時,應當按照應交消費稅額,借記"
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外商投資企業為"商品銷售稅金"),"營業稅金及附加"(外
商投資企業為"營業稅金")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繳納
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上述企業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其應繳納的消費稅也按上款規定進
行會計處理。
二、有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企業因受托代銷金銀首飾按規定應繳納的消費稅,應
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以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金銀首飾的,于銷售實現時,借記"代購代銷收入"等
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2.以其他方式代銷金銀首飾的,其繳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
辦理。
三、有金銀首飾批發、零售業務的企業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廣告、職工
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于貨物移送時,按應交消費稅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經營
費用"(外商投資企業為"銷貨費用")、"營業費用"、"應付福利費"、"應付工資"等
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四、隨同金銀首飾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定應繳納的消費稅,借記"其
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五、各類企業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銀首飾按規定應繳納的消費稅、應于企業
向委托方交貨時,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外商投資企業為"
產品銷售稅金")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六、金銀首飾在進口環節和出口環節,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經營金銀首
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同時持有《經營金銀制品業務許可證》影印件及
《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的經營單位均不計算消費稅。
七、金銀首飾的消費稅改由零售環節征收后,生產企業按規定仍需就金銀首飾繳
納消費稅的,除受托加工業務繳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辦理外,
其他繳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應按我部發布的"關于印發企業執行新稅收條例有關會計
處理規定的通知"[(93)財會字第83號]中所附《關于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辦理。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