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
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
《消費稅暫行條例》中所稱“納稅人生產的,于銷售時納稅”的應稅消費品,是指有償轉讓消費品的所有權,即以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勞務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
例:如A公司以自產復印機換取B公司生產輪胎,一方換取輪胎做低耗品處理 ,一方換取復印機做固定資產處理,這兩樣東西對于雙方企業均為各自產品。復印機帳面價值45000元,輪胎帳面價值為48500元,分別為各公司作為產成品的帳成價值。雙方產品如市場售價均為60000元,增值稅適用稅率均為17%。輪胎消費稅稅率10%,如何作帳務處理?
A公司:借:低值易耗品――輪胎 4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 10200
貸:庫存商品――復印機 4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 10200
B公司:借:固定資產――復印機 64700
貸:庫存商品――輪胎 48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 102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6000
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投資,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繳納消費稅。但在會計上,投資不能作為銷售處理。按規定計算的應繳消費稅應計入長期投資的賬面成本,借:“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例:某企業以自產輪胎對外投資,成本7000元,消費稅適用稅率10%不含稅售價為10000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9700
貸:庫存商品 7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應交消費稅 1000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賬務處理(在稅法上均為視同銷售)
對于將自產產品用于銷售以外的其他方面,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不再通過“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也應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會計分錄為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產品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產成品”、“自制半成品”、“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的賬務處理
1.委托加工產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見[例6-20]
新興摩托車廠委托江南橡膠廠加工摩托車輪胎500套,新興摩托車廠提供橡膠5000公斤,單位成本為12元,江南橡膠廠加工一套輪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費10元,代墊輔料10元。則新興摩托車廠委托加工摩托車輪胎應納消費稅=500×[(10×12+10+10)÷(1-10%)]×10%=7780(元)。應納增值稅=(10+10)×500×17%=1700(元)。新興摩托車廠收回輪胎后直接對外銷售,則相關賬務處理為:
(1)發出原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材料 60000
貸:原材料――橡膠 60000
(2)支付加工費、增值稅
借:委托加工材料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3)支付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借:委托加工材料 7780
貸:銀行存款 7780
(4)收回入庫后
借:原材料――輪胎 77780
貸:委托加工材料 77780
(5)對外銷售時
除了作收入實現的賬務處理外,同時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支出 77780
貸:原材料――輪胎 77780
2.委托加工產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若按前例的數據則①②的賬務處理相同,其他賬務處理如下:
③ 交納委托加工內胎的消費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7780
貸:銀行存款 7780
④ 繼續加工后的輪胎以不含稅價20萬元售出
借:銀行存款 2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 34000
⑤ 計提最終產品銷售的消費稅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2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0000
⑥ 交納實際應納的消費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2220
貸:銀行存款 12220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的賬務處理
繳納消費稅與進口貨物入賬基本上沒有時間差,為簡化核算手續,進口應稅消費品繳納的消費稅一般不通過“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核算,在將消費稅計入進口應稅消費品成本時,直接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例:進口小轎車輪胎其不含增值稅的價值為20萬元,消費稅適用稅率為10%,賬務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 220000(200000+200000×1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200000×17%)
貸:銀行存款 254000。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