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2009年總局又連續下發了兩個文件(營業稅有《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和《關于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金融企業防范稅收風險,需要關注其中的變化,筆者總結了六大主要變化,供納稅人參考討論。
(一)稅收管轄權的變化
新細則第四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營業稅中勞務和轉讓無形資產的應稅行為將 “勞務發生地”調整為“屬人”和“收入來源地”相結合,就涉及到一些納稅事項的變化。
例如,金融企業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問題,在原條例及細則下屬于不征稅事項,根據新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則屬于應征營業稅的范圍,但同時根據新條例第八條第七款的規定屬于可以免征營業稅的事項。雖然是從不征營業稅到免征營業稅,反映了稅收管轄權的變化。
再如,原營業稅納稅義務按機構所在地確定勞務發生地的原則,對境外機構直接貸款給境內企業,不屬于境內業務,不存在納稅義務。從新營業稅稅收管轄權的變化來看,境外向境內提供貸款,應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因此,金融企業應關注由于稅收管轄權變化帶來的問題。
(二)取消金融保險企業折合率例外規定
新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取消了金融保險企業折合率的例外情形,一律規定為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金融企業應根據國際金融市場的形勢,判定經常發生的外幣結算的匯率走勢,來選擇有利于企業的折合率。
(三)取消了外匯轉貸差額納稅規定
新條例第五條取消了轉貸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消除了原政策下外匯轉貸與人民幣轉貸之間的不平衡,有利于公平稅負。隨之,以下幾種按差額征稅的業務政策也取消:
原政策規定以下兩種轉貸外匯業務按差額征稅:一是由借款機構直接將外匯資金貸給企業使用;二是由金融機構的總機構從境外借入外匯資金,通過其分支機構貸給境內單位使用。
原政策規定金融企業從境外借入資金,為規避利率風險,先將其借入資金的浮動利率掉期換成為固定利率,再轉貸給國內用戶,此類掉期業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的“轉貸業務”征收營業稅。
原政策規定金融企業往來的計稅依據,比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對“轉貸業務”的規定,按金融企業之間往來發生的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的正差計算納稅。
因此,以上業務想利用差額征稅,逃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籌劃空間已經不存在。
(四)取消了部分金融商品買賣優惠政策
根據新規,所有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金融商品都應繳納營業稅。刪除了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根據《財稅[2009]61號》和《國稅發[2009]29號》文規定以下四種業務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已經取消:
1、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優惠。
2、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
3、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4、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不過《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仍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五)明確了金融企業的納稅期限,刪除了保險業的特殊規定。
新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改變了原政策規定: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除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從事金融業務仍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外,其他納稅人從事金融業務,應按月繳納營業稅。
(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變化
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并明確了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收訖營業收入款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當天等關鍵概念。
如原政策規定: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托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但新法規中,扣繳義務發生時間不一定要收訖利息的當天,也可以是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再如原政策規定:關于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營業稅。新政策下該問題需要按新條例的精神進行規范,筆者估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于該事項會有新的專門文件進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