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企業財務人員來信咨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各類減免稅在不違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前提下,可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而《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把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兩種,其中,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的,要提交申請和相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或者通過主管稅務機關經有相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享受備案類減免稅的,要提交有關資料,經由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顯然,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或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優惠政策。那么,納稅人平時沒有申請報批或者備案的企業所得稅減免項目能否在匯算清繳期內補報呢?我們認為是可以的,依據有以下三點。
第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在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時間上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不沖突。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只規定了稅務機關受理減免稅申請的審批和備案的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起始時間,過去一般都是按批準時間和備案中的起始時間執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也沒有規定從審批或備案時起才能開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而且有的減免稅項目,如,國家重點扶持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則明確規定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兩者的規定彼此之間以及與以往的實際執行都不矛盾。因此,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申請審批或備案應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不影響享受相應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二,企業所得稅是以一個公歷年度為一個納稅期(包括在年度中間興辦的新企業)的,匯算清繳就是對納稅人一個公歷年度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在匯算清繳期內提出納稅期內應享受減免稅項目審批或備案申請不應該算晚。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按月或按季預繳,按年匯算清繳,即實際上是以一個公歷年度為一個納稅期,匯算清繳期就是年度納稅申報期,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國稅函〔2008〕1081號)等要求,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發生的應記未記收入、應列未列支出等均可以通過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調整,包括應享受未享受的減稅免稅優惠項目。
第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要求納稅人可以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項目的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按有關程序、時限和要求報送材料等有關規定,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及時辦理。”匯算清繳期是對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期,稅法要求需要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的一切事項都應該是在上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或者應該由上一年度負擔的,包括應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項目。但納稅人如果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應該分別核算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收入、成本、費用,單獨計算減免項目的利潤額以及減免稅額,沒有分別核算的,即使在匯算清繳期內提出審批或者備案申請,也不能批準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