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有這樣的單位,單位的錢多得實在花不完,光衛生紙、洗衣粉一個月就發兩次,這些都是消耗品,單位賬務好處理,但家里不好處理——因為他用不完占地方啊;發錢吧,但還不愿交個人所得稅(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還受工資總額限制,想在工資總額中交個人所得稅也不行),于是便開動腦筋巧立明目,什么“白菜費、大米費”都出來了,甚至還搞出個“休假費”,休假除帶薪以外還再給錢。總之,這些財務人員就以為是只要在什么名詞或動詞后邊加個“費”字,然后造個表就能光明正大地發錢了。 這樣的單位,財務人員也是有一定風險的。事實上,財務人員也不見得想這樣做,并且也完全不必這樣做。我這里有兩點建議:
一是各個單位加班其實都是很多的,但嚴格領取加班費的卻并不多,一方面該領的加班費不領,而另一方面根本不存在的“白菜費”卻領了,因而此種情形,一定要嚴格按照《勞動法》、《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法律框架內嚴格執行,該給工作人員的加班費一定要到位,按每個人員的加班情況發給加班費,這樣一方面合乎法律規定,不必再使用亂設的科目而招致無謂的風險,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單位對員工的獎懲分明。當然,如果沒有加班的人也領取加班費,則是違法的,萬勿如此操作。
第二個建議,一定要注意發給大家的錢或為大家搞的福利,入到“管理費用”與入到“福利費”科目中是完全不同的,尤其是對國有企業更是如此。北京有一家國有企業,單位領導班子看到年底利潤較多,就花600多萬元為職工按級別不同購買了5年期的一款分紅保險,入到“管理費用”科目中了,后來這件事被上級查出來,并被檢察院起訴,最終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將單位一把手、總會計師和黨委書記判刑,這里面檢察院指控證據中的重要一環,是為職工謀福利的資金入到“管理費用”中而不是“福利費”中,從而減少了公司的利潤,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如果當初入到“福利費”中,就不會有這種問題了,也不會減少企業的利潤總額了——從而不會使國有資產減少(雖然福利費在最初提取出來時,也是減少利潤總額的,但在提出之后再使用就不會減少利潤總額了,除非福利費在最初的提取時即是不合規不合法的;在福利費的提取合規合法的前提下,使用福利費用于員工福利不會構成違法犯罪)。也許是總會計師業務不精吧,沒意識到一個小小的科目問題竟是違法與違紀問題的界限。當然,按照目前的企業會計準則,福利費在“應付職工薪酬”這個一級會計科目下設二級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過去是在“應付福利費”一級會計科目下直接核算),即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二級明細核算,即將職工福利費列入職工薪酬范圍核算,但問題的本質并沒有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