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衛東
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是切實做到管好用好水利建設資金的保證。隨著近年來我國對于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不斷投入,水利基本建設管理工作也日趨完善了,各個項目也都能按照水利基本建設規范實施了。招投標制,項目法人制,施工監理制的實施,使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在管理上產生了質的飛躍,為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增添了新的活力。但在這同時,也對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進一步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問題也就被提到新的高度了。那么究竟該如何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呢?筆者也想談些淺陋的觀點。
一、 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首先必須要熟悉相應的法規和規章。
近幾年,我國對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投入逐年增加,中央對如此大的投資十分關注,為確保管好用好這些資金,財政部、水利部先后出臺了許多的法規和規章。這些法規和規章的出臺,為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提供了規范性的參照文本。但是,遺憾的是,熟知這些法規和規范的人卻是寥寥無幾,有的專業人士也是半知半解。這種情況下,如何來談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呢?因此,筆者認為,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首先必須認真地去學習有關的水利基本建設法規和規章,熟知這些法規和規章,并且在自身學習和掌握的同時,廣泛的宣傳這些法規和規章,最終,實現人人學習這些法規和規章。即便做不到人人都熟知也應該做到個個都了解這些法規和規章。這樣再來通過群策群力的方法,來尋求如何加強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途徑,就易如反掌了。如果在學習和了解這些法規和規章之后,人人都能自覺地去執行和遵守這些法規和規章,那么對于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本身也就自然地得到了大大地加強。
二、 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必須自上而下地貫徹落實水利基本建設的各項法規和規章。
對于水利基本建設的資金管理,財政部、水利部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的法規和規章,如:《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等。這些法規和規章出臺只是確立了規范,制定了衡器,它們是死的,是不會自動地去發揮作用的。要發揮其功能就必須認真地、自上而下地貫徹落實這些法規和規章。這種貫徹落實必須是層層細化的,必須是明確職責的,必須是落實到具體的每個人的。而不能是過去的那種領導放在書架上,單位裝裱在墻壁上,職工看在眼前,拋在腦后的落實。如果不這樣,即便你出臺的法規和規章再多,也與事無補。就拿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來說吧,出臺了若干個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印發的資料各單位都很多,但有的同志翻都沒翻過,也有的即便是翻了,也是前看后忘了。這不是客觀的原因,而是主觀上認為沒有那個必要。這樣,在處理具體事務的時候,對于基建項目,他的思想上根本就沒有基建項目必須要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規范去辦理的概念。辦錯了,發生的費用到財務部門來報銷了,你對他說錯了,要他看規范,他會說,我不知道,你們為什么不早些告訴我?就下不為例吧!無論下次如何,這次已經錯了。如果,多數人都這樣,那些出臺的制度和規章又有什么用呢?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又如何能夠加強呢?
三、 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財務部門必須參與水利基本建設的全過程。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無論是開始前的設計,還是結束后的驗收,都與財務有著十分緊密地聯系。任何一個環節沒有財務部門的參與,就會使財務管理產生脫節,這是財務工作的連續性決定的,是不以人的主觀意識而改變的客觀需要。這種參與不僅僅是協助,更不是旁聽,重要的是監督、是管理,是熟知整個過程的每個環節,是精打細算地合理運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使這部分充分地發揮其應有的效能。如果脫節了,就無法參與監督,那么就難免會有挪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現象發生;如果脫節了,就無法參與管理,那么也就無法精打細算,資金就不能進行合理有效的運轉,管好、用好這些資金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話。
四、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必須加大內部監督的范圍和力度。
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目的是為了管好用好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充分發揮資金的效能,使有限的資金投入,取得最大的投資效果。財務審計是加強財務管理的一種手段。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有其特殊的運轉方式,它涉及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方方面面,并且和各方面都有著緊密的聯系。因此,簡單的年度賬務審計和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根本無法滿足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要求,這兩項審計都屬于事后監督。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不僅要加強事后監督,更應該加強事前、事中監督。事后監督既可以是內部監督也可以是外部監督,但事前、事中監督則主要依靠內部監督。所以,要提高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效能則必須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實施事前、事中的內部監督。只有加強這些方面的監督,才能保證水利基本建設資金規范有序的運行,。在擴大內部監督范圍的同時,還必須加大內部監督的力度。通常情況下,內部監督被認為是糾正錯誤。對被監督的對象來講,內部監督無關痛癢。
這主要是因為內部監督的力度不夠,特別是事后監督的力度不夠。事前、事中內部監督應該廣泛宣傳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方面的法規和規章,提醒辦事人員在處理事務的時候必須按照程序和規范辦事。在這方面,過去做的遠遠不夠,有的根本就沒有去做。事后的內部監督應該在廣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檢查必須全面、徹底,監督必須加大力度,發現問題必須及時糾正,無法糾正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查出的問題,必須根據情節的輕重、損害的大小,對應該承擔責任的部門和當事人給予相應的處罰,否則就不可能達到預期的效果。(過去,內部監督通常都是以糾正錯誤為主,對部門和當事人一般都是大事劃小,小事劃了,網開一面,下不為例,根本沒有什么效果。)
五、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也需要社會合力。
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如果僅僅依靠財務部門也是收效不大的,如果要出臺相關的財務內部管理辦法或制度,只有財務部門操作,難免會帶有很大的片面性;如果要廣泛宣傳相關的法規和規范,只依靠財務部門,人力有限,精力有限。因此,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僅僅依靠財務部門是遠遠不夠的,必須人人參與,人人關心,運用集體的力量和智慧,形成一種社會合力,共同來尋求合理有效的管理方法,共同來學習和宣傳有關的法規和規章,共同來遵守和維護法規和規章制度。這種人人參與既不能是人人有責,而人人都不負責的口號,也不能是人人平等的形式主義,而必須是人人盡其責,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要求,必須有主次,有側重,有分工地各盡其責,特別是財務部門,還必須是主導和先驅,出臺管理辦法或制度,必須首先廣泛收集和整理信息和資料,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供其他各部門和人員審議,在宣傳方面還必須主動地采取有效措施,運用一切可用的宣傳載體,廣泛地宣傳,詳細地解釋說明。對于其他的部門和人員來說,在參與和關心的同時,主要的目的是熟悉和了解各項規章制度,自覺地去遵守和維護這些規章和制度。如果能做到這點,財務管理工作自然也就加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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