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房地產企業預收房款所得稅的計算與會計處理
外資房地產企業預收房款所得稅的計算與會計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征收所得稅有關通知》(國稅發[1995]1
53號)第三條規定:“對外商投資的房地產企業預售房地產并取得的預收款,按預計利潤率計算預
計應納所得額征收所得稅,待收入實現后,再重新按實際計征所得稅。”
幾年來,在針對該項業務的實際檢查中發現,由于企業和稅務部門對其理解和認識不統一,致使在
具體執行工作中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偏差。企業往往按稅務部門要求上繳此部分所得稅款項,但只做
交稅的會計處理,借:“應交稅金――所得稅”科目,貸:“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在所得稅申報
表上只體現已交稅額,但無應交稅金數;而稅務部門往往只重視稅款入庫,忽略了對會計處理的監
督。
這里首先要明確的問題是,按預收賬(房)款的預計利潤率計算預計所得額,即為“視同利潤”,
由它計算出來的所得稅為應納稅額,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預繳稅款;其次,由于這一預計所得額的存
在,它和企業正常申報的計稅所得額勢必產生了一個差額,此差額即為稅收與會計的時間性差異。
目前處理此差異的會計方法有兩種,一“納稅影響會計法”:借:“所得稅”科目,借(貸):“
遞延稅款”科目,貸:“應交稅金――所得稅”科目。二是“應付稅款法”.第一種方法由于以后
年度計稅所得額中的時間性差異(尤其是中小規模及經營不穩定的房地產企業)可轉回性不確定因
素很大,因此可操作性不易掌握。
下面著重談談在“應付稅款法”下該業務的所得稅計算及會計處理。本文提出,應納所得稅(皆不
考慮其他的稅收永久性差異調整等問題,以下同)的一般公式為:應納所得稅=[(本年<期>會
計利潤-允許扣除以前年度負的所得額=+(本年<期>末預收賬款余額-上年<期>末預收賬款
余額=×預計利潤率=×所得稅率。此公式的推出,使得該所得稅計算具有可連續操作性,易掌握
,且發生和轉回的時間性差異在公式中可自動切換等優點,同時,企業的會計處理也相對比較簡單
,提取稅金時,借:“所得稅”科目,貸:“應交稅金――所得稅”科目;交稅時為,借:“應交
稅金――所得稅”科目,貸:“銀行存款”科目。現在按開發企業普遍存在的四種業務形式具體舉
例說明:
例1.某新成立的開發商,1996年新開發商品房,當年末取得預收賬(房)款800萬元,工程年末未
竣工未決算,實現虧損50萬元(由于該年度無銷售收入,無銷售成本,只有發生的管理等項費用,
故一般皆為虧損),所得稅稅率為30%,假設預計利潤率為10%。根據公式,全年應納所得稅=[
(-50-0)+(800-0)×10%]×30%=30×30%=9(萬元)。會計處理為:
計提稅金時:
借:所得稅 9
貸:應交稅金―所得稅 9
交稅時:
借:應交稅金―所得稅 9
貸:銀行存款 9
例2.如例1中的工程第二年竣工并決算,1997年售出全部商品房,實現了經營收入(下同),實現
會計利潤200萬元,此時的預收賬款為零。全年應納所得稅=[(200-0)+(0-800)×10%]
×30%=120×30%=36(萬元)。會計處理為:
計提稅金:
借: 所得稅 36
貸:應交稅金―所得稅 36
交稅時:
借:應交稅金―所得稅 36
貸:銀行存款 36
例3.如果例1中的工程第二年竣工決算,1997年售出部分商品房,又同時開發了新的工程,使開發
業務呈現一般的連續狀態,當年實現利潤150萬元,且預收賬款年末余額為1000萬元。全年應納所
得稅=[(150-0)+(1000-800)×10]×309=170×30%=51(萬元)會計處理為:
計提稅金:
借:所得稅 51
貸:應交稅金―所得稅 51
交稅時:
借:應交稅金―所得稅 51
貸:銀行存款 51
例4.如果例1中的情況改為,1996年當年實現虧損1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則1996年全年計稅所
得額=[(-100-0)+(800-0)×10%]=-20(萬元),無應交所得稅。而第二年售出商品
房,取得了經營收入,并實現利潤150萬,年末預收賬款余額為600萬,則第二年應納所得稅=[(
150-20)+(600-800)×109]×30%=33(萬元)。會計處理為:
計提稅金:
借:所得稅 33
貸:應交稅金―所得稅 33
交稅時:
借:應交稅金―所得稅 33
貸:銀行存款 33
經過上述的連續計算,我們可以看出,此項業務的所得稅計算和會計處理已有機地融為一體,企業
在按稅法規定及時繳稅、合理申報的同時,也避免了多交或少交所得稅的可能。而且這種計算和會
計處理方法對內資企業同樣適用。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