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制科研機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明確了
轉制科研機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明確了
2002年4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轉制科研機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02]36號)。
《通知》規定:
一、《關于印發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轉制方案的通知》(國科發政字[
2000]300號)文件所列134家轉制科研機構,從2001年起至200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科研機構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
達到50%的,按政策規定期限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科研機構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機構
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免征所得稅;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
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或者科研機構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新組建企業中股權均達不到5
0%,但兩者股權合計達到50%的,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政策減半征收所得稅。
四、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無形資產的價值所占股份比例超過20%的部分不作為計算減免稅的股權
。
五、鑒于轉制科研機構優惠政策的起訖時間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
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35號)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機
構以及其他科研機構及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一并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
的精神確定是否享受減免所得稅政策。
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99號
)規定,轉制企業減免稅實行一次審批的辦法,但在減免稅期間,主管稅務機關要對轉制企業享受
優惠政策的股權比例進行年檢核實,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取消其減免稅資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1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
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以及國家稅
務總局和科技部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轉制方案的通
知》(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下發后,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提出了一些問題。本次《通知》就
這些轉制科研機
構的企業所得稅問題作出了明確答復。轉制科研機構應該按照《通知》的規定找準自己應該享受
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條件。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