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機構轉制再獲稅收優惠
科研機構轉制再獲稅收優惠
《中國稅務報》
中國稅務報訊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轉制科研機構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
充通知》,對科研機構非整體轉制如何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進行了明確。
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介紹,我國科研機構以前作為事業單位一直“吃皇糧”,尤其是一些
應用科學研究機構已具備在市場經濟中生存的能力和條件,一方面參與市場經營活動,另一方面仍
享受財政撥款。此外,原管理體制還存在著“重科研,輕轉化”的問題,為此,國務院決定分期分
批對科研機構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摘掉“事業單位”的帽子,從1999年起,國家先后批準國家
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家科研機構,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市)所屬科研
機構,建設部等11部門所屬134家科研機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等進行管理體制改革。根據國
務院改革方案,總局研究制定了相應的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于推進科研機構整體轉制起到了促
進作用。
據了解,科研機構轉制的主流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由科研機構聯合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對這種非整體轉制方式是否享受原規定的優惠政策不夠明確,因此,總局經過
調研,制定了補充規定。
《補充通知》明確,科研機構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機構在轉
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的,可按轉制科研機構優惠政策期限免征企業所得稅;科研機構與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所
占股權達到50%的,可按轉制科研機構政策免征所得稅,對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轉制企業的股
權比例達到50%或者科研機構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新組建企業的股權均達不到50%,但兩者
股權合計達到50%的,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政策減半征收所得稅。此外,為保證減免稅政策
的準確貫徹,《補充通知》對無形資產價值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作了限制。
有關專家指出,稅收優惠政策將對科研機構的轉制起到積極作用,同時,科研機構實行企業化
轉制后,會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提高企業的科研水平和產品科技含量,而企業的發展最終
會帶來稅收的增長。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