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
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
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2000年1月12日 勞社部發[2000]2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經貿委(經委、計經委)、
科委、財政廳(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
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8號)和科技部等12個部門《關
于印發<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的通知》(國科發政字[1999]143號)的規定,科研機構轉制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
老保險制度。為做好這些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和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發放
工作,根據《研究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轉制過程中有關問
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9]47號)要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轉制的科研機構,從1999年7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
分別以1999年7月的工資總額和個人繳費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
老保險個人帳戶。1999年7月1日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
(一)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對有事業費的單位,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企業人均養老金標準支付離退休人員養老金,
與原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用事業費或自有資金支付;沒有事業費的單位,由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費標準支付養老金。離退休人員的基
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二)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企業的辦法執
行。為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5年過渡期內,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
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如低于按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其差額部分
(以下稱待遇差),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
支付。其中,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
發給待遇差的7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2002年7月1日后退
休的,發給待遇差的3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1
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核定補貼標準時,企業平均基本養老金按所在城市1999年7
月的標準計算;事業單位離退休金以1999年7月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核定后
不再變動。
(三)轉制后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規定執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三、組織實施及管理
(一)科研機構轉制后的養老保險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有關省、自治區、
直轄市勞動保障、經貿委、科委、財政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
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使轉制科研機構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工
作平穩過渡,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
(二)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基礎管理,認真核定單位和個人繳費工資
基數,盡快為轉制單位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要實行全額收繳的基金結算
方式,及時撥付應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養老金并實行社會化發放。
(三)轉制科研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時進行養老保險登記、申
報和繳費;要高度重視并保證科技人員退休后應有的生活待遇,按時足額支付應由單
位支付的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發生拖欠。
(四)已經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轉制科研機構,繼續執行當地政府的
有關規定,原來實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和基本養老金支付辦法不再改變。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