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軍工科研事業單位有關財務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軍工科研事業單位有關財務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1996年3月19日 財工字[1996]第40號
為規范軍工科研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科研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確
保《國防科研項目計價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現對《軍工科研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991〕財工字第198號)的有關內容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于固定資產使用費的計提
1.科研單位在固定資產可提取固定資產使用費。設備儀器按原值的 5%、房屋建
筑物按原值的 2%計提。計提的固定資產使用費在國家計劃科研項目和其他其和研生
產經營項目之間合理分攤。
2.科研單位從事國家計劃科研任務以外的科研生產經營活動,在其經濟收入能承
受的前提下,可比照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辦法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使用費。
3.自收自支科研單位應按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辦法計提折舊,并在國家計劃科
研任務和其他科研生產項目之間合理分擔。
4.凡使用國撥科研費和國家專項基建技改投資購置的設備儀器和房屋建筑物,在
該項目研制期內不得計提固定資產使用費。
二、關于人員費用的核算
1.有事業費撥款的科研單位,國撥事業費應主要用于從事國家計劃科研任務的人
員經費支出。如人員經費支出大于事業費撥款,在不增加科研費撥款和不調整科研合
同價款的前提下,其不足部分計入科研項目成本。
2.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高等院校、企業中從事軍品研制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貼
、補貼和職工福利等工資性支出計入科研項目成本。
三、關于科研項目成本費用范圍
根據《國防科研項目計價管理辦法》規定,下列費用可計入科研項目成本:
1.設計費中增加設計跟產費。
2.試驗費中增加仿真試驗、可靠性試驗、階段性試驗、定型試驗費用。
3.管理費中增加設備儀器維修費、科研器材毀損和報廢(盤虧減盤盈)、保險費
、審計費、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科研項目管理費用:全年科研經費撥款總額在
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 4‰;超過1500萬元不足5000萬元的,不
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1億元以上的,
不超過該部分的1‰。
四、關于零星技改
單項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零星技術改造措施費計入科研項目成本。
五、關于收益的計算
國家指令性計劃內的科研項目,按下列辦法計算收益:
1.研制周期在 1年之內的科研項目的收益據實核算。
2.研制周期在 1年以上的科研項目的收益,在研制過程中按照法年實際撥款(不
含撥付分承包單位的科研費)扣除外購成品附件費、外購樣品樣機費、專用設備儀器
購置費后的5%計提。待項目研制結束后再據實清算。
六、科研單位從事國家計劃科研任務以外的科研生產經營活動,其成本開支范圍
和標準參照同類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七、承擔國家計劃科研任務的高等院校和其他事業單位在核算科研項目成本費用
時可比照本規定執行。
八、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