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工業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
財政部發布《工業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
日前,財政部發布《工業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財會[2003]31號
),旨在促進企業嚴格遵循《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新舊制度
轉換的銜接工作。《規定》分別對調賬原則及會計處理、賬目調整、會計報表三方面做出了詳細說
明。
調賬原則及會計處理
在調賬原則及會計處理方面,企業應當分別按照《工業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
)的規定清查損失,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有關減值等的規定預計損失
,通過“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進行核算。
企業應在“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中設置“執行新制度前的損失”和“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失
”明細科目,分別核算企業在執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資產損失,及因執行新制度預計的損
失。
賬目調整
在賬目調整方面,對于新舊制度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的科目,如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短期借款
、盈余公積等,企業應在上述核實有關數據的基礎上,直接轉至新賬或沿用舊賬。
對于新舊制度科目設置不同、核算方法有變化、核算內容不同、或有關規定不同的,如短期投
資跌價準備、壞賬準備、長期投資、在建工程、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預提費用等,區別不同情況分
別處理。
會計報表
在會計報表方面,企業執行新制度當年年末“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欄內各項目數字,應
根據上年末“資產負債表”的“年末數”欄內所列數字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后填列。
企業執行新制度當年“利潤表”的“上年數”欄內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末“利潤表”的“
本年累計數”欄內各項目數字經調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潤表”項目與新制度規定的“利潤表
”項目如有不同,應將原制度下“利潤表”各項目數字按照新制度規定的項目進行調整后填列。執
行新制度當年的“利潤表”應按照新制度的規定編制。
《規定》同時明確,工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各類企業,在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的調賬處
理,應比照本規定執行。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