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5號)、《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7號)等有關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組織對部分中央企業開展審計工作,并在入圍國務院國資委2007年審計項目的45家會計師事務所中,通過比選方式擇優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相關審計任務。國務院國資委委托三峽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本次比選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比選活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審計項目標的分類
本次審計項目標的共分為四類:第一類,集團財務抽查審計項目共10個標的;第二類,子企業財務抽查審計項目共5個標的;第三類,專項財務抽查審計項目共6個標的;第四類,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共10個標的。(具體項目標的情況見附件1、2)
二、會計師事務所報名基本條件
參加報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國務院國資委2007年審計項目入圍會計師事務所。
2.參與集團財務抽查審計與子企業財務抽查審計項目標的(第一、二類)比選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符合:(1)被審計企業資產總額在500億元以上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不得少于100名;(2)最近兩年連續承擔被審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或承擔其年度財務決算業務量(按匯總資產量計算)在20%以上(含20%)的參審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參加該企業的比選;(3)無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報名含上市公司的標的。
3.參與專項財務抽查審計項目標的(第三類)比選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符合:(1)入圍國務院國資委2007年審計項目的45家會計師事務所前25名;(2)最近兩年未連續承擔項目標的財務決算審計業務,境外審計項目標的不受本條限制。
4.參與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標的(第四類)比選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符合最近三年未承擔被審計企業或核心子企業(資產總額占全集團20%)審計業務(含財務決算審計企業、清產核資)的條件,具有組織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績效評價的工作能力。
三、報名程序
1.參加報名的會計師事務所應按照比選資格條件要求,每個會計師事務所在集團財務抽查審計項目及子企業財務審計項目標的(第一、二類)中最多選擇2個報名,在專項財務抽查審計項目標的(第三類)中最多選擇1個報名,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標的(第四類)中最多選擇2個報名。
2.注冊地在北京市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9月22日15:00之前,按照規定的格式(見附件3)將報名表原件加蓋公章后遞交至代理機構;注冊地不在北京市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在9月22日15:00之前,將報名表傳真至代理機構,并于9月23日之前將報名表原件遞交(或特快專遞)至代理機構。
3.若某個審計項目標的報名超過3個會計師事務所的,按照國務院國資委“2007年審計項目會計師事務所入圍公告”確定的45家會計師事務所排名(以下簡稱“入圍排名”)先后順序,選取報名的會計師事務所中入圍排名最高的前3名,作為候選事務所進入該審計項目標的比選階段。
4.若某個審計項目標的報名會計師事務所不足3個的,則在報名該類審計項目但未進入比選候選范圍的事務所中根據入圍排名先后順序補充選取事務所。若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審計項目標的其報名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足3個,則按照審計項目標的資產規模由大到小與會計師事務所入圍排名前后順序相匹配的原則在本類中補充選取會計師事務所。
5.代理機構根據確定的候選會計師事務所制作并發售比選文件,比選文件預計發售時間為9月24日。
本次審計項目比選報名不接受聯合體報名,不允許轉包和分包。
四、聯系方式
比選代理機構:三峽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B座17層,100032
聯系人:張軼
電話:010 66573971
傳真:010 66573066
(200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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