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稅收問題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稅收問題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1日 財會字[1994]43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稅收問題的通知》,
[(94)財稅字第058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稅收問題
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關于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1.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直接出口并按規定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因購買國內原材料所
負擔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應直接計入所購原材料的成本,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
貸記"應付帳款"等科目。
2.企業生產的貨物既有出口又有內銷的,應分別核算出口貨物和內銷貨物的進項
稅額。屬于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按本通知第1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屬于內銷貨物的
進項稅額,可以自銷售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在購入原材料時,按應支付的進項稅
額借記"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付帳款"等科目。
3.既有出口貨物、又有內銷貨物的企業,如不能分別核算或劃分不清出口貨物和
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應先將所有購入貨物的進項稅額全部計入"應繳稅金──應繳
均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中,即借記"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貸記"應付帳款"等科目。月末,按《通知》規定的公式計算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
稅額,借記"產品銷售成本"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科目。
4.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按規定不予免征增值稅的貨物,或將生產的貨物銷售給國內
出口企業或委托國內出口企業代理出口,應視同內銷進行會計處理。
二、關于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1.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出口按規定免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可不計算消費稅。
2.外商投資企業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國內出口企業或委托國內出口企業代
理出口,應視同內銷進行會計處理。
時間:2009-03-27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