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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征點
對于經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個人,營業稅規定了起征點。營業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即照章全額計算納稅,營業額低于起征點則免予征收營業稅。稅法規定的起征點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除另有規定外)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除另有規定外)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稅收優惠規定
(一)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3.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4.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5.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二)根據國家的其他規定,下列項目減征或免征營業稅:
1.保險公司開展的1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是指保期1年以上(包括1年期),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金保險、健康保險。
2.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營業稅。
4.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
5.工會療養院(所)可視為“其他醫療機構”,免征營業稅。
6.凡經中央及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無論是行政單位收取的,還是由事業單位收取的,均不征收營業稅。
7.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收費,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不征收營業稅:一是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所屬財政、物價部門以正式文件允許收費,而且收費標準符合文件規定的;二是所收費用由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自己直接收取的。
8.社會團體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不征收營業稅。社會團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民間群眾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款額。
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的黨費、會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9.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0.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1.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暫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15.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征收營業稅。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16.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往來是指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
17.對電影放映單位放映電影取得的票價收入按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后,對電影發行單位向放映單位收取的發行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但對電影發行單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應按全額征收營業稅。
18.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19.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20.對地方商業銀行轉貸用于清償農村合作基金會債務的專項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專項貸款是指由人民銀行向地方商業銀行提供,并由商業銀行轉貸給地方政府,專項用于清償農村合作基金會債務的貸款。
2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23.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
24.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25.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29.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不征收營業稅。
30.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31.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征免營業稅。
32.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注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城鎮退役士兵按照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
33.對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稅。
34.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對其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
35.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可以免征營業稅。
36.公司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時,出售、轉讓股權不征收營業稅;出售、轉讓債權或將其持有的債權轉為股權不征收營業稅;銷售、轉讓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征收營業稅。
37.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
38.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39.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國際通信服務(包括國際間通話服務、移動電話國際漫游服務、移動電話國際互聯網服務、國際間短信互通服務、國際間彩信互通服務),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40.自2009年6月25日起,對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
41.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42.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政策。
43.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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