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考試財經法規精選考點:企業所得稅
會計資格考試知識點 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所得稅的概念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均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1)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2)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重點提示】注意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劃分標準。
(二)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重點)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業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作為征稅對象。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等權益性投資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釋】“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重點提示】注意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征稅對象的不同。
3.企業所得稅所得來源的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①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②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的所在地確定。③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支付者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個人住所地確定。
(6)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三)企業所得稅稅率
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現行法律規定,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適用于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所得與機構、場所有關聯的非居民企業。
低稅率為20%,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隨設立機構、場所單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但實際征稅時適用10%的稅率。
(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1.收入總額
企業的收入總額包括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納稅人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具體包括: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包括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8)接受捐贈收入。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9)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己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10)視同銷售收入。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涂外。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3.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2)、(3)均都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4.準予扣除的項目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成本
包括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2)費用
包括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①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②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③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④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費用,屬于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屬于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
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⑥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企業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廣告是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第二,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第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⑦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⑧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⑨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⑩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其他項目。如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
(3)稅金
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企業繳納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即企業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關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4)損失
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5.不得扣除的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6.虧損彌補。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1.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納稅期限。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3.納稅申報。
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依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并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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